[問題]被資遣但預告流程有點怪
最近因為公司任意調任我的工作職務
,提出異議後,公司同意用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資遣我
(本應是第14條6款才對,但雙方各讓一步)
只是公司先讓我切結書,上面有提到5/22為預告日
並支付資遣費,預告薪資ooo元
另外簽一份非志願離職書,上面註6/10為離職日
據我了解的是,給了預告薪資不就代表你隔天不用來上班了
但人資卻說原則上我做到月底或6月2號,之後不用來打卡上班
直到6/10正式離職.中間也可請謀職假
連加班費都叫我另外寫一張,感覺是想私下另外算給我
我提出萬一最後幾天我沒去上班,會不會變成
連續曠職三天以上,人資表示不會,因為有給預告薪資可證明
只是公司希望你幫忙到月底
請問這樣做真的沒什麼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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