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資遣員工要求補發年終獎金?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MOUMI)時間1周前 (2025/12/01 20:40), 1周前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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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發過一篇文,但擔心員工有上PTT,避免刺激他先做刪除。 但第一次面對這樣的離職員工,對資遣費用要求越來越過分, 雙方都有問過勞動局條件科,各有立場,不得已還是希望版上先進們指點; 抑或建議直接走勞資調解? 時間軸: 11/3 此員以訊息中說明,無法配合排班,堅持排9天連休參加嗜好活動, 深談對話中,他也決定希望往其他職涯發展,同意照公司規定處理。 這時我們都認為他是『自願離職』並念舊情準備給他優渥離職方案。 11/20 改口要求『非自願離職』。念及舊情,我們也提供含業績獎金之 六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並說明就以11/3~12/3為預告期。 因為此員已經在公司對同事有情緒,造成多位同事恐慌;所以自 11/27~12/3均給予支薪休假,不必進公司。 11/30 一併匯款11月全薪及12/1~12/3薪資+資遣費。這時他來郵件提出: *一.更改為11/20~12/20為預告期,並需加上【求職假8天】。 是合理嗎?都有對話記錄。這點公司是認為可花錢消災。 *二.要求依民法第153及154條契約成立原則,他要年終獎金? 我們並沒有保障年薪這樣的契約條文,這主張可能成立嗎? 已經被獅子大開口給一大筆資遣費,以上二點還要凹,希望先進們給予指教, 先謝謝大家的時間和幫忙。 ※ 編輯: MOUMIMIMI (36.224.76.104 臺灣), 12/01/2025 23:11:38

12/02 08:19, 6天前 , 1F
依照對話紀錄內容辦及回覆就是,他要申請調解就去
12/02 08:19, 1F

12/02 08:21, 6天前 , 2F
調解會就雙方的主張各自判斷是否合理,合理的在喬和解金
12/02 08:21, 2F

12/02 08:23, 6天前 , 3F
關鍵在11/3的訊息內容是否有明確顯示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12/02 08:23, 3F
文章代碼(AID): #1fBOpEtl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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