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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勞保條例第14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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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wirl (希望)時間16年前 (2009/08/16 17:2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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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發問的問題,. 有幾位大大回覆了~. 最近有想到,如果員工的薪資為浮動制,. 調整時應以前三個月的平均薪資投保,. 那這樣還可以半年調整一次嗎?. 若半年調整一次,. 即產生其中三個月未平均,. 這樣是否合法?. 或是浮動薪資者,應為每三個月調整投保等級?. ******************
(還有144個字)

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wirl (希望)時間16年前 (2009/06/26 14: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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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條例 第14條 第2項.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 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 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所以勞工投保等級有變動時,. 不一定要馬上告知勞保局嗎?. 有半年的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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