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勞保條例第14條問題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希望)時間16年前 (2009/08/16 17: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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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wirl (希望)》之銘言: : 勞保條例 第14條 第2項 :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 : 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 : 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 所以勞工投保等級有變動時, : 不一定要馬上告知勞保局嗎? : 有半年的緩衝時間?

06/26 16:21, , 1F
可以每年2月8月各做一次調整就好 實務上是可行的
06/26 16:21, 1F

06/28 01:11, , 2F
要注意被員工發現也要注意平均工資問題
06/28 01:11, 2F

06/28 14:23, , 3F
2、8月調整一次即可 優點是省保費 缺點是職災時金額要補足
06/28 14:23, 3F
之前發問的問題, 有幾位大大回覆了~ 最近有想到,如果員工的薪資為浮動制, 調整時應以前三個月的平均薪資投保, 那這樣還可以半年調整一次嗎? 若半年調整一次, 即產生其中三個月未平均, 這樣是否合法? 或是浮動薪資者,應為每三個月調整投保等級? *********************** 另外,再請問勞保投保等級「不可回溯」的條文, 記得之前有看過,找了勞保條例、勞基法、勞退條例...怎麼找都找不到在那一條? PS! 目前敝公司正處理以多報少之月投保薪資的事, 要補償員工的少得的6%勞退金, (之前有再版上請教過) 整個case快要確定跟執行補償時, 居然有個高階主管異想天開, 說可不可以把這6%的前補入政府的帳戶... 我的天啊!! 為了這樣要重寫一份公文。 把不行的原因寫出來 > < 這樣跟自首沒兩樣吧? -- ※ 編輯: swirl 來自: 124.11.144.131 (08/1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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