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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資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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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點長,希望各位前輩可以耐心看完,給我點建議. 在3/4進辦公室沒多久後時,主管通知我進行面談. 表明了認為我不適任這份工作,希望我自己提出辭呈,否則就是由公司處裡. 一個禮拜公司願意給與兩天的覓職假,希望我可以自己離職,若由公司處理以後會有紀錄因當下實在是太震驚了,接受公司要我離開的意思。.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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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主管日前希望我離開公司. 我問及原由時. 主管先說是不適仼,但在我已仼職一年半,現為全team最資深的情況下,他舉不出實例後説這就像談戀愛分手,不需要理由. 於是在勸退我自行離職失敗之後. 説那就依勞基法資遣. 然而事後HR語略帶威脅地説. 一定會在我的離職證明上註記「不適任」所以資遣. 而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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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回應一下. 資遣,不適任。. 應該是參照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參考連結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1). 「不適任」這個理由也不是萬能的。. 沒有確切實證,到時可申訴要求回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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