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資遣問題
認真回應一下
資遣,不適任。
應該是參照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參考連結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1)
「不適任」這個理由也不是萬能的。
沒有確切實證,到時可申訴要求回覆工作權...
既然你都說有錄音,我蠻期待你跟HR的對話有也有錄
言語威脅...好像是刑法吧...
補充一下:
我蠻認同工作就跟談戀愛一樣,好聚好散
如果要鬧到不歡而散,也是兩敗俱傷
可以好好談就好好談
談戀愛跟談分手其實也是一樣的,不同的只是結果。
好好用談的
事情可以更單純也不傷和氣
以上。
※ 引述《MimiYeh (志向~寶格麗達人)》之銘言:
: 業務主管日前希望我離開公司
: 我問及原由時
: 主管先說是不適仼,但在我已仼職一年半,現為全team最資深的情況下,他舉不出實例後
: 説這就像談戀愛分手,不需要理由
: 於是在勸退我自行離職失敗之後
: 説那就依勞基法資遣
: 然而事後HR語略帶威脅地説
: 一定會在我的離職證明上註記「不適任」所以資遣
: 而且reference check時,也會提到是被資遣
: 要我自己想清楚,最好是大家「好來好去」
: 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 我最近為了這個真是身心俱疲、連覺都睡不好。請大家幫忙解惑。QQ
: P.S. 主管先前用同樣手法搞走一個同事,讓我有戒心,所以和主管的談話都有錄音了。
: ※ 引述《kibow29 (kibow)》之銘言:
: : 若給你資遣證明,卻沒給你資遣費,就代表公司違法,你去告公司就慘了,公司是不會留下這個證據的,依法公司應該給你資遣費的.但你的離職證明上有資遣的記錄,如果下一家公司要你提供,你在面試時就不好猤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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