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誠徵與全國TOP家教社和解的老師
看板HomeTeach (家教-徵老師)作者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時間12年前 (2012/09/24 09:38)推噓38(38推 0噓 39→)留言77則, 29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附上最近可以查到的判決書,
人名以馬賽克,公司名與家教社名照實呈現,
文章有點長,如果時間不夠,建議先看上色部分。
再請某人看看小孩子個性怎會把事情做到這樣咄咄逼人?
為什麼要花這些時間?
因為我知道不花這些時間,就有更高的機率讓其他的老師受害。
優質家教社急於讓法院認證,也是何等光榮。
附上來源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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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訴,1550
【裁判日期】1010821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550號
原 告 吳XX
被 告 張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1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之聲明:
一、原告:(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0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全國TOP家教中心之負責人,在全國知名之台大「
PTT」網站之家教版上,以「WOO7」之暱稱貼文徵求師資
,並於民國99年9月11日尋得被告有意承接「大坪林捷運
站附近小四英文家教」案,嗣因一時誤會、衝動對被告失
言。詎被告竟於當天晚上11點39分,在台大PTT家教留言
版上,以其loveshenny之帳號發表「做仲介生意的人應當
注意服務態度」為題之文章,該文有下列不符事實、污衊
原告之處,因被告惡意抹黑,使原告被罵得體無完膚,名
譽掃地:(一)「他的口氣不像是專業公司」、(二)「電話又是
03開頭,和家教社網頁上面的不一樣」、(三)「他就說了一
些學生的資訊,但是沒有描述的很清楚」、「他透露給我
的資訊只有:大坪林、小四英文、時薪」、(四)「他不斷的
問何時可以匯錢,而不是確認我的條件是不是符合家長需
求」;另於文章中稱「寧可窮死也不要受這口氣」、「我
的文章全是照著事實陳述」、「我的文章都照事實打的,
沒有誇大」等極端情緒性字眼,企圖博取閱讀者的同情,
挑起不知情網友對原告之仇恨,因而引起48則辱罵原告之
推文。
二、又原告只寄站內信及一封簡訊要求被告刪除文章,之後就
不再與被告有任何聯繫,對於原告之寬厚相待,被告不僅
拒絕,還變本加厲,於文章中稱:「對方在道歉未收到我
回應後,寄站內信及多封簡訊要求我將文章刪除」、「我
的文章全是照事實陳述」,惡意栽贓,讓不知情的網友以
為原告企圖強制或乞求被告將文章刪除,此段文字也是對
原告的惡意誹謗。
三、原告不想將事態擴大,冒著營業損失的風險,暫停發表徵
求師資的文章,直到99年10月6日才恢復刊登,惟被告竟
惡意在原告的文章下面推文:「可以搜尋我的文章」,嗣
先後連續於同年10月12日在原告文章上推文:「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大家去看我的文」、同年10月17日:「大家
記得去搜尋這家家教社的評價喔,因為妳一直刪掉之前的
文,讓我每天都來關切家教板呢」、同年10月23日:「他
是以為大家都不會看推文嗎哈哈哈」及同年11月21 日說
:「終極密碼快出來」,造成網友鼓動,天天至原告文章
推文辱罵,創造PTT家教板的記錄,直到100年2月4日才停
止,對原告之名譽造成重大損害。
四、原告發現被告在台大PTT家教網站上發表「做仲介生意的
人應當注意服務態度」一文後,已驚覺誤會被告,除立即
發簡訊向被告道歉,並以站內信誠心向被告解釋簡訊內容
使用「根本不想匯」之原因,並且承諾今後不會再使用這
個措詞,對於被告「請老師回撥」以及「先收介紹費」也
向被告說明,原告經營家教仲介生意,服務情形本屬可受
公評之事,惟被告卻在隨時都有將近10萬人上線閱覽之台
大「PTT」網站家教版一再張貼不實文章,誤導網友,致
網友除在被告文章中推文辱罵原告,並長期在原告所發表
徵求師資之文章中推文騷擾,讓其他網友也對本家教中心
產生反感及畏懼,被告上揭行為已嚴重詆毀原告及所經營
之家教中心名譽,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判
決如聲明所示。
參、被告則以:被告於99年間在台大「PTT」網站之家教板上看
到原告張貼徵求師資之文章,遂在原告經營之家教中心登錄
資料,同年9月11日被告接到原告電話詢問是否要接家教案
件,且在確認被告身分後便要被告回撥,被告回撥後,原告
僅告知被告有一家教案件為「小學四年級英文、捷運大坪林
站附近、時薪」,詢問被告是否有意願接洽,並未如同其他
家教仲介中心詳細告知家長對老師需求、學生的程度等資訊
,且要求被告先匯仲介費至其帳戶,因被告未開啟提款卡的
轉帳功能,因而稱要待被告母親下班後,傍晚或晚上時方能
匯款,並非如原告所指稱「約定下午六點匯款」。又當晚十
點多,被告之母親工作結束後來電向被告確認應匯款金額,
被告此時才注意到手機內原告傳來的簡訊:「老師女兒惡意
放鴿子是什麼家教自己女兒品德這麼差還可以教別人」,因
被告認未超過約定匯款時間卻遭原告惡言相向,感到委屈受
辱,因此要母親暫勿匯款,並傳簡訊告知原告不再接洽此案
件。嗣被告認因應將此經驗分享給其他家教老師及家教仲介
,希望家教仲介中心在聯絡老師時應注意其服務態度,遂在
台大「PTT」家教板上張貼標題為「做仲介生意的人人應當
注意服務態度」之文章陳述個人經驗,上開文章內容並未提
及原告公司名稱,亦未有任何暗示字眼,且其他網友在文章
內以推文功能詢問此篇文章所指的家教社是否為原告經營之
家教中心,被告亦未予以答覆,是上開文章僅為個人經驗陳
述,且出於善意發表言論,並未有詆毀原告之意,自無對原
告之名譽造成損害之可能等語,資為抗辯。
肆、經查:
一、原告吳XX起訴原請求被告應將其在「PTT」網站之家教
版所發表之文章於判決確定10日內移除,並且在移除完成
之後,在台大「PTT」網站以站內信通知原告;被告應賠
償原告600,000元及其利息,嗣於訴訟中變更其訴之聲明
為如聲明欄所示,核屬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
上名譽權之侵害與刑法上之誹謗罪並非完全相同,名譽有
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
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
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
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本件被告
於99年9月11日在台大PTT家教版上,以loveshenny之名義
發表「做仲介生意的人應當注意服務態度」一文(其後於
99年9月13日再作補充說明),並於原告99年10月6日徵求
師資之文章下推文「可以搜尋我的文章」,嗣於同年10月
12日、17日、23日、11月21日再三推文之事實,為被告所
不爭,並有原告提出網路留言版紀錄可證,自可信為真實
。按被告在PTT家教版上留言之內容整體觀之(其內容詳
如後述),為對於原告所為服務為負面評價,自足以使原
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對於原告之名譽權確屬有所
侵害。惟本件爭執之點,在於被告留言之內容是否具有違
法性:
(一)原告主張其自93年起即開始經營家教中心,至99年9月間
已逾6年8月,經營期間並取得家長信賴,教師放心給付仲
介費,順利取得家教委託案件,自屬專業,被告有何證據
可以批評原告「不專業」云云。惟被告文章之內容所稱:
「他的口氣不像是專業公司」,屬於被告對原告話語內容
主觀之評斷,並無真偽之可言(至於是否合法之適當評論
詳如後述)。
(二)「電話又是03開頭,和家教社網頁上面的不一樣」一詞,
查依原告所提出之電話通聯記錄所載(本院卷第20頁),
被告於98年9月11日12時58分40秒、同日13時7分26秒,以
0000000000號電話與原告之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之前
,原告曾於同日12時39分0秒以簡訊通知原告:「郵局代
號700:戶名:吳XX帳號0000000-0000000匯完請打0000
00000沒接再打0000000000切勿直接回覆本簡訊」,亦有
原告所提出之簡訊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雖原
告指稱被告曾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原告聯絡,並無不
知00-00000000號電話與00-0000000號電話同屬原告家教
中心所有之理云云,惟原告家教社網頁之電話確非00-000
0000號一節,原告亦無爭執,則被告指稱「電話又是03開
頭,和家教社網頁上面的不一樣」一節,與事實並無不合
。
(三)被告於文章中敘明:「他就說了一些學生的資訊,但是沒
有描述的很清楚」、「他透露給我的資訊只有:大坪林、
小四英文、時薪」部分:原告主張其向任何老師說明案件
內容,必定將學生年級、科目、地點、上課時間、上課天
數、時薪、仲介費都詳細說明,甚至詢問老師是否能夠配
合云云,惟此為被告所否認。查原告經營家教社之方式,
在第一次接觸老師時,是打一通電話給有意尋找家教案之
老師簡單說明後,即請老師回撥電話,由老師負擔話費了
解家教案件之內容,此在原告所提出之站內信明白指出:
「第一次接觸的老師對本中心完全不了解,必須花很多時
間說明,一位新老師花5~10分鐘跑不掉,而且一個案件有
時候要連絡10幾位老師,並不是一通就ok,累積起來手機
費就吃不消,我不可能還沒有收過新老師介紹費,就花昂
貴的手機費詳細解說,而且說明10分鐘也許老師不接甚至
被放鴿子。但是第2次接案件,就會讓老師聯絡家長,老
師相信我,我就相信老師,而且由我打電話說明案件內容
,不會再請老師回撥」(本院卷第35頁),原告上開作業
之方式,核與被告「做仲介生意的人應當注意服務態度」
一文所指:「……上網登錄資料後今天下午接到電話如下
:對方:請問是***嗎?
我:對,你好。
對方:是有要接家教嗎?
我:對
對方:那請你打過來
(有點傻眼,但因為想接case所以還是打去)……」等語
相符。按依原告所提出之通信紀錄報表,被告分別於98年
9月11日12時58分40秒、同日13時7分26秒,二次以000000
0000號電話與原告之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第一次通
話之時間為2秒(12:58:40至12:58:42),第二次通話之
時間25秒(13:07:26至13:07:51)(本院卷第20頁通信紀
錄報表),以該二通電話通話時間之短促,實難讓人相信
原告能將「學生年級、科目、地點、上課時間、上課天數
、時薪、仲介費、『大坪林』捷運站之距離、以及步行或
騎車所需之時間」等項目作詳細溝通說明,並詢問老師是
否能夠配合。而在學生為求接得家教案件賺取報酬,忍痛
同意在條件不明之下先行匯款,以求進一步取得詳細之資
訊;以及原告以不充分的說明,要求老師先行匯款以確保
仲介費,以免老師取得詳細資料後拒不仲介費,增加催討
仲介費之營業成本,並非不能理解,自不能以被告曾經同
意匯款,據以反推原告已將家教案之內容充分揭露給被告
。再者,原告主張已向被告詳細說明,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並非可採,此部分亦難認為被告所述並非真實。
(四)被告於該文所稱「他不斷的問何時可以匯錢,而不是確認
我的條件是不是符合家長需求」部分:查原告主張其確認
被告確符合條件,係依據被告於履歷記載:「媽媽為英文
老師,從國中開始就常幫媽媽輔導家中的學生,曾擔任暑
期國中國文加強班老師上台授課。國二通過英檢中級,高
中就讀台中女中語文資優班,推甄上政治大學外交系,於
大三至比利時留學一年,增強語文能力」等語,則原告除
依被告履歷之記載外,並未再作其他之確認,應屬事實。
且家教案件並非僅有任教老師(兼職學生)履歷之要求,
可否彈性調課、配合增減授課時數等等,在在影響家教案
件承接是否順利,被告主張原告未就被告之條件再做確認
,亦應無不實。又原告主張被告答應稱:「等母親下午6
點下課就可以幫忙匯款」,惟被告則主張是要待母親下班
後、傍晚或晚上時方能匯款,而非原告所主張之約定下午
6點匯款。原告主張被告答應6點匯款一節,亦未舉證以實
其說,且原告於99年9月12日凌晨0時33分(被告發表文章
後)發給被告的簡訊稱:「記得你是約6點匯款8點你還沒
有匯我以為你失約才會發簡訊非常抱歉對我做的向你的你
媽媽道歉請你見諒」(本院卷第7頁),及發給被告之站
內信稱:「……我經常被放鴿子,昨晚等到8點半還沒有
看到你的匯款,才會以為你也是放我鴿子,用『根本不想
匯』措詞不友善,是我不應該,對你誤會還有不禮貌還是
再一次向你道歉」(本院卷第34頁),亦不否認就匯款之
約定對被告有所誤會;且原告除於99年9月11日12時39分
以簡訊通知被告「郵局代號700、戶名:吳XX帳號00000
00-0000000匯完請打000000000沒接再打0000000000」;
同日20時33分以簡訊通知被告「你未依約定時間匯款如果
有困難請聯絡000000000/0000000000還是根本不想匯」,
嗣旋又於同日22時42分以簡訊通知被告「老師女兒放鴿子
是什麼家教自己女兒品德這麼差還可以教別人????????」
(本院卷第7頁),可稱對於仲介費之催討已達咄咄逼人
、令人感到極端遭受羞辱之程度,被告於文中稱原告「不
斷的問何時可以匯錢」,難認與事實不符。
(五)原告指稱被告家一點都不窮,卻誇大其詞於文章中謊稱稱
「寧可窮死也不要受這口氣」,係屬不實云云;惟所謂「
寧可窮死也不要受這口氣」係在表達被告主觀感受,與被
告家窮不窮,顯然並無關涉,被告為在學學生並無獨立之
經濟能力,被告家不窮也不能認為被告不窮,自不能指被
告稱「寧可窮死也不要受這口氣」係屬不實。
(六)查被告於99年9月11日23時39分57秒發表「做仲介生意的
人應當注意服務態度」一文之後,原告於翌(12)日凌晨
0時33分以簡訊向被告解釋稱:「記得你是約6點匯款8點
你還沒匯我以為你失約才會發簡訊非常抱歉對我做的向你
和你媽道歉,請你見諒」(本院卷第7頁),同日凌晨1時
46分59秒,復以站內信向被告致歉稱:「張同學,你好:
謝謝你有補充說我向你道歉,我想再直接向你說明才打給
你,響了5聲你沒接只好掛掉,我經常被放鴿子,昨晚等
到8點半還沒看到你的匯款,才會以為你也是放鴿子,用
『根本不想匯』措詞不友善,是我不應該,對你誤會還有
不禮貌還是再一次向你道歉吳XX上」(本院卷第34頁)
,再於9月12日上午11時29分以簡訊通知被告稱:「張同
學你好我有再站內寄信並且寄到lo00000000000@hotmail
.com請在刪除前可以看完內容我的手機是0000000000」(
本院卷第7頁),嗣旋又於9月12日下午4時15分簡訊通知
被告:「請你在下午5點半前刪除文章否則我提出告訴請
收站內信或hotmail信箱」(本院卷第7頁),則被告於「
做仲介生意的人應當注意服務態度」一文之補充說明稱:
「對方在道歉未收到我回應後,寄站內信及多封簡訊要求
我將文章刪除」等語,與事實亦屬大致相符。
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
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
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
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
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
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
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
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
合考量(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憲法保障的不同基
本權,有時在具體事件中會發生基本權衝突,亦即,一個
基本權主體在行使其權利時,會影響到另一個基本權主體
的基本權利實現。基本權利之間發生衝突時,也就是有兩
種看起來對立的憲法要求(對不同基本權的實現要求)同
時存在;此時,必然有一方之權利主張必須退讓,方能維
持憲法價值秩序的內部和諧。由於憲法所揭示的各種基本
權,並沒有特定權利必然優先於另外一種權利的抽象位階
關係存在,故在發生基本權衝突的情形時,就必須而且也
只能透過進一步的價值衡量,來探求超越憲法對個別基本
權保護要求的整體價值秩序。在個案適用法律時,司法機
關亦應具體衡量案件中法律欲保護的法益與相對的基本權
限制,據以決定系爭法律的解釋適用,追求個案中相衝突
之基本權的最適調和。由誹謗行為所引起的爭議,基本上
便是一種典型的基本權衝突問題;因此際表意人所得向國
家主張之言論自由防禦權,會與人格名譽受侵害者所得要
求國家履行的基本權保護義務,發生碰撞衝突。面對此項
難題,一方面必須給予受到侵擾的人格名譽權益以適當之
保護,滿足國家履行保護義務的基本要求,他方面亦須維
持言論自由的適度活動空間,不得對其造成過度之干預限
制。而在社會生活型態多樣的情況下,如何妥慎區分不同
的生活事實以進行細緻之權衡決定,更是此項基本權衝突
能否獲致衡平解決的重要關鍵,法院須於具體個案中審慎
衡量個案中是否具備刑法第311條所提示之阻卻違法事由
及其他可能之超法規事由,俾於權益衡平之前提下,確保
言論自由之最大活動空間。又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11條第3款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上開刑法誹謗
罪阻卻違法之事由,於言論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事件,
亦應類推適用。
四、原告自稱經營家教社多年,其方式是架設網站接受家長委
託尋找家教老師,師資部分則是在臺大PTT留言板上尋找
,來源大部分是打工的在校學生。原告如何經營家教社,
即與在網上尋找打工機會、眾多涉世未深之在校生利害息
息相關,不能認為僅涉私德而與公益無關,原告亦稱其經
營家教社,服務之情形可受公評(本院卷第4頁起訴狀)
。被告於台大PTT留言版上之原始留言內容如下:「之前
在板上看到一間很常Po Case的家教中心,當初沒有爬文
就登錄了,後來爬了精華區○○道原來就間家教社紀錄輝
煌,而且都是同一位連絡人(中年男子),我上網登錄資
料後今天下午接到電話如下:
對方:請問是***嗎?
我:對,你好。
對方:是有要接家教嗎?
我:對
對方:那請你打過來
(有點傻眼,但因為想接case所以還是打去)
然後他就說了一些學生的資訊,但沒有描述的很清楚,後
來就叫我匯仲介費,匯完才會給家長資料,沒接成後退費
。我當下第一個反應是疑惑,因為第一,他口氣不像是專
業公司,而且電話又是03開頭,和家教社網頁上面的不一
樣,第二他沒有主動告知是哪一間家教社,是我後來問說
"請問是某某家教社嗎",他才順著我的話說"你怎麼知道"
。第三,他不斷的問何時可以匯錢,而不是確認我的條件
是不是符合家長需求。後來我多方查證確定是真的後,便
打電話給我媽請他匯款(我的提款卡沒有開轉帳),仲介
不斷問我說何時匯款,我答覆:我媽媽是補習班老師,今
天他課很多,大概要傍晚或晚上才能匯款。對方說那匯完
打電話給他。後來晚上我去上舞蹈課沒看簡訊,回宿舍洗
澡後發現手機有封簡訊,還沒看簡訊時手機響了,是媽媽
向我確認要轉帳多少錢,說他正在銀行附近,這時手機有
封簡訊傳進來,後來掛掉電話後查看簡訊內容如下:"你
未依約定時日匯款如有困難請聯絡03******還是根本不想
匯"。看到最後一行我眉頭就皺起來,我原本就跟他約定
是晚上匯錢,但是這樣的口氣好像是我欠他的!但實際上
我連家長的連絡方式後還沒拿到,他透露給我的資訊只有
:大坪林、小四英文、時薪。又不是說我已經接成case卻
拖欠仲介費。我可以了解要先匯仲介費有他的考量,但約
定的時間根本就還沒到,卻如此惡言相向,實在讓我有點
傻眼。看到以上我都還可以為了CASE忍受,但是第二封簡
訊卻讓我大大傻眼:"老師女兒惡意放鴿子是什麼家教自
己品德那麼差還可以教別人???????",這種針對我媽媽人
身的字眼都出來了!而且身為仲介,要做的應該是打電話
詢問匯款吧,更何況約定的時間都還沒過!而他們採取的
手段,是傳簡訊給我對我家人做人身攻擊。看到這邊我馬
上打電話叫我媽不要匯了,寧可窮死也不點受這口氣!(
我媽都站在提款機前面了,好險還來得及),以上的簡訊
內容全部都是照著簡訊一個字一個字打的,請大家要登錄
這間家教社的時候,把仲介的服務態度列入考量的因素之
一!」。被告之補充說明如下:「補充說明:此家教社在
我Po了這篇文章後"馬上"一改態度很有誠意的向我道歉,
說是因為他記得約定的時間是6點而我未匯款才因此口出
惡言,但我確定當時沒有約定任何時間,而是像我本文說
的:我說要傍晚或是晚上才能匯款,但是,對方在道歉未
收到我回應後,寄站內信及多封簡訊要求我將文章刪除,
否則將對我提告訴。如果你的道歉只是為了要我刪除文章
,我也不會這麼做,我接受你記錯時間,但是我無法接受
你口出惡言以及在半夜打電話來。我的文章全是照事實陳
述,主旨是希望所有家教社仲介時能夠注意態度,讓家教
社及學生能在合作時減少磨擦。我自認問心無愧,如果家
教社仲介您有任何想回應,請直接回應到板上讓大家一起
公平的處理這件事,也讓大家看到你對這件事情的解釋,
本人將不對你的簡訊和信件做任何私下回應」。
細核被告上開文章之內容夾敘夾議,涉及實事之傳述部分
,尚難認與事實不符,或僅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至
於意見評論之內容,用語尚稱平實,且並未涉人身攻擊,
原告同為參與網站徵求師資之人,於網站上作相對的發言
澄清並非難事。反觀原告索討仲介費之簡訊內容稱:「你
未依約定時間匯款如果有困難請聯絡000000000/000000
0000還是根本不想匯」、「老師女兒放鴿子是什麼家教自
己女兒品德這麼差還可以教別人????????」云云,實已涉
及對被告、被告母親之人身攻擊及羞辱,雖原告在被告文
章發表後曾以簡訊及站內信向被告解釋,然解釋未久旋又
簡訊嚴詞通知被告刪除文章,否則將提出告訴。兩相權衡
,應認被告之文章內容係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
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內容並不具違法性。
五、至於99年10月6日以後被告推文之內容,無非請網友參照
前述文章,內容亦不具違法性,自不待言。
六、綜合前述,被告「做仲介生意的人應當注意服務態度」一
文及其後之推文,事實傳述之部分核屬真實,且非僅涉私
德而與公益無關;意見部分則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實,善
意為適當之評論,並無違法性。被告之行為與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之構成要件有間,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依附,應一併駁回之。訴
訟費用計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由敗訴之原
告負擔。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
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伍、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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