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不好意思 再請問一下
※ 引述《millieyao (人生的重要時刻)》之銘言:
: 照上課老師的說法,"口頭"詢問的確不包含在本條規範之內,
: 所以,選B應該沒錯。
: : 還有 保險人行使 代位求償權時 所行使的是 被保險人的權利?
: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有規定:
: ...(略)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略)....
: 所以保險人所行使的權利,的確是原屬於"被保險人"的權利沒錯
: 這一點亦可由"過失相抵"可以得到佐證
: 一場車禍意外,兩方各付一半的責任,
: 如果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共支出十萬塊,
: 因為責任認定的關係,他只能向肇事者求償五萬元,
: 但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十萬元醫療費用。
: 保險公司賠償十萬元後,也只能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肇事者求償五萬元的權利
: 那剩下的五萬元怎麼辦?
: 這就是要保人之所以投保的目的
: 把自己可能要承擔的危險,透過保險制度,轉嫁給保險公司。
姚小妹,上面有一點混淆囉
以車險來說,要先區分出來是責任保險,或者是非責任保險,
所謂的責任保險,就是己方有責任時才需要理賠,不是就不用理賠
如果是非責任保險,是不管有沒有責任都要理賠的。
在責任保險中,
如果是己方的責任,保險公司要負擔民事的賠償,賠給對方。
如果是他方的責任,則己方保險公司不需要理賠,由對方或對方保險公司賠給自己。
所以可知:
在行車意外中,責任險是賠給對方的,而不是賠給自己的,
產物保險中所謂的「第三人責任險」就是責任保險:理賠是給對方,不是給己方。
之前的版友對於強制險的疑惑,癥結點就在於這裡。
以上例來說,如果是責任一人負擔一半,
應該是甲方跟乙方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乙方跟甲方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以上是說明責任保險是以「交叉理賠」的模式來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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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般的醫療險、意外險不是責任保險,
我用人壽來舉例,產險亦同,
人壽的醫療險跟意外險不是責任保險,
且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不是第三人,
只要保險事故發生,不論責任歸屬,都必須理賠給被保險人。
所以萬一被保險人受傷時,
只要不是除外責任--如逃罪受傷、自裁、美容、或其他的除外責任所造成的醫療負擔,
投保的保險公司都必須理賠,不管是不是因為自己的責任所造成的傷害。
: : 再來是 責任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 對於"第三人" 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
: : 這裡指出的第三人 是什麼意思呀?
: 就是指(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人,
: (民法上的"第三人"都是這麼解釋的)
: 隨便的路人甲乙丙,懂嗎?
: 再舉個簡單的例子融會貫通一下,
: 你保了醫療險後,意外被車撞,
: 你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醫療費用,
: 保險公司於賠償後,取得代位權,
: 可以就已賠償金額之限額內向肇事者索賠。
一般汽車都會保「第三人責任險」,容我再說明一下
所謂的第三人責任險--包含強制險在內,
指給第三人保障的保險,
何謂「第三人」呢?
就是指保險人(公司)、被保險人以外的「不特定」第三人,
保障萬一被保險人因為疏失而造成該「不特定第三人」受傷時,
保險公司要代替被保險人負擔民事責任,向「不特定第三人」賠償。
這是也為何我一直強調,當發生意外後不要馬上跟對方和解,
而是要讓保險公司的人員去談,因為被保險人私下做的承諾,
保險公司可以不接受,而照責任認定來理賠,因而很容易產生糾紛。
結論:講白話一點就是
某甲買了車上路來開,並且買了第三人責任險,
所謂的第三人責任險就是要保障那些路人,不要莫名被某甲開車撞上。
萬一某甲撞上路人,保險公司要代替某甲負責民事賠償。
但是如果有刑事責任的話,某甲要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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