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不好意思 再請問一下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青青子衿,悠悠我心。)時間20年前 (2004/09/07 12:39), 編輯推噓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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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llieyao (人生的重要時刻)》之銘言: : 照上課老師的說法,"口頭"詢問的確不包含在本條規範之內, : 所以,選B應該沒錯。 : : 還有 保險人行使 代位求償權時 所行使的是 被保險人的權利? :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有規定: : ...(略)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略).... : 所以保險人所行使的權利,的確是原屬於"被保險人"的權利沒錯 : 這一點亦可由"過失相抵"可以得到佐證 : 一場車禍意外,兩方各付一半的責任, : 如果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共支出十萬塊, : 因為責任認定的關係,他只能向肇事者求償五萬元, : 但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十萬元醫療費用。 : 保險公司賠償十萬元後,也只能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肇事者求償五萬元的權利 : 那剩下的五萬元怎麼辦? : 這就是要保人之所以投保的目的 : 把自己可能要承擔的危險,透過保險制度,轉嫁給保險公司。 姚小妹,上面有一點混淆囉 以車險來說,要先區分出來是責任保險,或者是非責任保險, 所謂的責任保險,就是己方有責任時才需要理賠,不是就不用理賠 如果是非責任保險,是不管有沒有責任都要理賠的。 在責任保險中, 如果是己方的責任,保險公司要負擔民事的賠償,賠給對方。 如果是他方的責任,則己方保險公司不需要理賠,由對方或對方保險公司賠給自己。 所以可知: 在行車意外中,責任險是賠給對方的,而不是賠給自己的, 產物保險中所謂的「第三人責任險」就是責任保險:理賠是給對方,不是給己方。 之前的版友對於強制險的疑惑,癥結點就在於這裡。 以上例來說,如果是責任一人負擔一半, 應該是甲方跟乙方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乙方跟甲方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以上是說明責任保險是以「交叉理賠」的模式來理賠。 ; 但是一般的醫療險、意外險不是責任保險, 我用人壽來舉例,產險亦同, 人壽的醫療險跟意外險不是責任保險, 且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不是第三人, 只要保險事故發生,不論責任歸屬,都必須理賠給被保險人。 所以萬一被保險人受傷時, 只要不是除外責任--如逃罪受傷、自裁、美容、或其他的除外責任所造成的醫療負擔, 投保的保險公司都必須理賠,不管是不是因為自己的責任所造成的傷害。 : : 再來是 責任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 對於"第三人" 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 : : 這裡指出的第三人 是什麼意思呀? : 就是指(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人, : (民法上的"第三人"都是這麼解釋的) : 隨便的路人甲乙丙,懂嗎? : 再舉個簡單的例子融會貫通一下, : 你保了醫療險後,意外被車撞, : 你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醫療費用, : 保險公司於賠償後,取得代位權, : 可以就已賠償金額之限額內向肇事者索賠。 一般汽車都會保「第三人責任險」,容我再說明一下 所謂的第三人責任險--包含強制險在內, 指給第三人保障的保險, 何謂「第三人」呢? 就是指保險人(公司)、被保險人以外的「不特定」第三人, 保障萬一被保險人因為疏失而造成該「不特定第三人」受傷時, 保險公司要代替被保險人負擔民事責任,向「不特定第三人」賠償。 這是也為何我一直強調,當發生意外後不要馬上跟對方和解, 而是要讓保險公司的人員去談,因為被保險人私下做的承諾, 保險公司可以不接受,而照責任認定來理賠,因而很容易產生糾紛。 結論:講白話一點就是 某甲買了車上路來開,並且買了第三人責任險, 所謂的第三人責任險就是要保障那些路人,不要莫名被某甲開車撞上。 萬一某甲撞上路人,保險公司要代替某甲負責民事賠償。 但是如果有刑事責任的話,某甲要自己負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204.25 ※ 編輯: lane 來自: 210.85.204.25 (09/07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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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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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只專就保險法的部份討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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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過失相抵的例子舉得不好倒是真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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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好厲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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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有寫錯說,最後面的被保險人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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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成要保人才對,第三人就是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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