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的問題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分說 不分說 不由分說)時間14年前 (2010/07/20 01:43), 編輯推噓5(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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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論』增訂二版 林群弼 2006.9 p568 由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包括「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雖訂約時該受益人『尚未確定』,但終有確定之時,『確定之時』即由該受益人 享受其利益。 例 甲為乙之父 乙於民70年投保人壽保險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請注意繼承人「未確定」 乙娶丙女,並於婚後生丁 乙於民90年死亡 ※繼承人確定為丙、丁 『確定之時』 若甲於民85年死亡 本案保險契約「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因此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http://www.law104.com.tw/news-24/descript/799.phtml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惟所謂法定繼承人,乃指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所定繼承人而言,苟原無 配偶,則其保險金額,自應先由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按人數平均(註二),惟因事 ^^^^^^ 後被保險人娶了一個女孩子,而有了配偶,其指定之受益人,苟仍填寫「法定繼承人」, ^^^^^^^^^^^^^^^^^^^^^^^^^^^^^^^^^^^^^^^^^^^^^^^^^^^^^^^^^^^^^^^^^^^^^^^^^^^^^^ 則此配偶自得依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請求之,至於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實際所獲 ^^^^^^^^^^^^^^^^^^^^^^^^^^^^^^^^^^^^^^^^^^^^^^^^^^^^^^^^^^^^^^^^^^^^^^^^^^^^^^ 保證金,將較「無配偶時」為少。另尚須說明的是,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 ^^^^^^^^^^^^^^^^^^^^^^^^^^^^ 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結果,將被依法課稅);所以,保險時,千萬要指定受 益人(含約定受益人),並隨著時空環境的轉換,適時更動受益人,以維權益。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號不是判例 該判決是為了解決讓受益人在拋棄繼承仍能請求保險金的問題 該判決有一個法律上創舉: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告確定』」 這大概會讓身分法教授們傻眼... 延伸閱讀:『為他人利益人壽保險契約受益人之確定』張瓊文 第三章第二節第三項第三目、第四目 『繼承法講義』林秀雄 ,2006.5 p13 判斷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基準 保險法通說: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此為使受益人『可得確定』之方法=>仍未確定 繼承法通說:判斷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基準 我上面一開始舉的例子,如果成為保險法考題 若最後考生竟然解出「丙、丁非保險契約訂立當時乙之法定繼承人,故丙、丁非受益人」 會得到什麼分數也是相當有趣地... (閱卷者呢喃:如果民70年繼承人就確定了,那就把已經確定的繼承人甲指定為受益人 即可,若此,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無實益) -- ============================================================================== 滾滾長江東逝水 浪花淘盡英雄 是非成敗轉頭空 青山依舊在 幾度夕陽紅 白髮漁樵江渚上 慣看秋月春風 一壺濁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談中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to gbyelun: 問題(2)之回答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保字第84034430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33 卷 1655 期 35485 頁 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 (86年版) 第 80 頁 保險法令彙編 (88年新版) 第 261-262 頁 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 (90年12月 版) 第 102 頁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95年12月版)第 437 頁 相關法條: 保險法 第 112、113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6 條 要  旨: 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死亡,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仍屬已指定受益人 ^^^^^^^^^^^^^^^^^^^^^^^^^^^^^^^^^^^^^^^^^^^^^^^^^^^^^^^^^^^^^^^^ 主 旨:貴公司函詢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指定或約定為法定繼承人所受領之保險 金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84) 華壽法務字第○九○九號函。 二 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 其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第一百十三 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據若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 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故無保險法第一百十三條之適用。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7/20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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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歸一句,受益人的最後一個順位寫上法定繼承最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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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要用順位…就不能用均分的方式…這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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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08:24, , 3F
最高法院判決出來了就是要遵守,不論對錯,至於日後出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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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判決,那是未來的事,不是現在該關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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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說了一大堆也沒用,因為都不是最高法院判決,更遑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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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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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最高法院97台上2087判決有意明顯區分,那就該去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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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無視,甚至採取了一些不具拘束力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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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還無判例或決議前,這個判決就是權威而最好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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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保險的作法還是註明「事故發生時之法定繼承人」為妙。
07/20 08:37, 10F
這個判決對往後的判決『沒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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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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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7/2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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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爭論。總之,一個最高法院判決遠比幾百幾千個學說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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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上來的有用。最高法院判決可是寶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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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判決對,他很怪。可是他活生生的存在,任何下級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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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放在最高位置去參考他,所生拘束力為何自有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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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既成先例,同審級判決據以參考的可能性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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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能忽視其存在,還是保險、保守點為上,免得產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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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來咬牙切齒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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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是,不同庭不同命運,沒判例或決議,每個庭都可能不同見解 以上訴具體理由為例,最高院刑11庭見解就明顯和其他庭不同。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7/20 13:33)
文章代碼(AID): #1CH8x61U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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