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保險一點靈》車禍調解 別漏約保險員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錠嵂保險經紀人-松翰)時間14年前 (2011/01/03 23:3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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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金蘭】 小吳(化名)多年前開車,在路口被小林(化名)的車碰撞,導致小吳頸椎挫傷,併頸椎 第五節壓迫性骨折。本案經由台南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後,小吳跟小林在調解庭以10萬元 和解。 事後,小吳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通稱任意險)條款「直接請求權」規定,向小林投保 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表示,在調解庭時保險公司未派員到場,且調解書非判決 書,因此無法依「直接請求權」條款給付和解金。 換言之,小吳應先與被保險人小林洽談和解事宜,並通知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與會,經保險 公司同意和解金額,才能依法理賠相關保險金。 但小吳認為,車禍發生後,車損人受傷,期間多次調解,刑事肇事責任的確定及民事賠償 金額的確認,耗時近兩年,最後在法院內雙方出庭接受法官的調解。 根據小吳所知,小林確實有通知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到場,但理賠人員表示有事無法出庭, 也未指派他人出庭,或告訴小林不要接受法官的調解。但事後,保險公司卻推說相關人員 未到場,雙方在法院內的調解,無法拘束保險公司,明顯推卸責任。 小吳無法認同保險公司的主張,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如果小吳提出相當的證據,證明當初法院開庭時,確曾通知保險 公司參與調解事宜,而保險公司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未能參與時,則保險公司仍應受調解 結果的拘束。 就算保險公司不受調解效力的拘束,不代表保險公司就可以不負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 能證明其和解賠償的金額,確實是第三人的損害金額者,保險公司依法仍應負賠償責任。 本案例中,小吳提及法官曾當庭表示,就算雙方不接受10萬元的和解金額,也將以此金額 為判決標準,但雙方仍須繳判決費等。 因此,如果小吳可以提出相當的證據,證明調解的賠償金額,是合理且適當的金額,在保 險公司提出10萬元是有虛報浮濫等情事前,保險公司就本案仍應負理賠責任。 提醒保戶注意的是,調解時一定要有對方保險公司的人員在場,才可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就算保險公司不認同調解結果,在「加害人依法應負的賠償金額」,以及「任意險保險金 額」範圍內,也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因此,保戶仍要據理力爭。 【2010-12-30/經濟日報/B4版/理財百科】 -- 《溫馨、客觀、專業》錠嵂保險經紀人-主任 松翰(淡江保險系) E-mail/MSN: dragon02042002@hotmail.com 手機:0932229329 ◎保險糾紛諮詢◎商品比較分析◎免費保單健診◎個人及團體保險規劃 保險商品推薦Blog http://tw.myblog.yahoo.com/dragon02042002/ 錠嵂商業週刊專欄 http://ppt.cc/!5Pk 感謝網路上超過百位客戶的支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8.113
文章代碼(AID): #1D8UoN60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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