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因涉證據遙遠或舉證困難,固得主張以證明度減低方式,減輕舉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大丈夫當雄飛 安能雌伏)時間14年前 (2011/10/13 21: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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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9年保險上字第9號 案由摘要: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16 日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78、277、357、449、466-1、466-2 條(98.07.08) 保險法 第 29、131 條(96.07.18 版) 要  旨: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須以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引起之傷害為限, 被保險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規定,自應就此權利發生之事實, 即其係遭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舉證以實其說。又意外傷害保險, 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言,因涉有證據遙遠或舉證困難之問題, 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但書規定,主張以證明度減低之方式, 減輕其舉證責任,並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證明該事故確已發生, 且依經驗法則,其發生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者,應認其已盡舉證之責。 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其保險費之給付多較一般死亡保險為低,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倘就權利發生之要件,即被保險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所致傷殘或死亡之事實,未善盡「證明度減低」之舉證責任者, 保險人仍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229.21
文章代碼(AID): #1EbkwQKJ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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