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壽險/醫療/意外/重疾]27歲男性南山保單規劃
: 第三項叫該業務解釋一下,這部分的延續成立要件與第一項差異?
: 不知道業務員會不會唸法條,建議可以叫業務解釋一下,不過若該業
: 務員連基本的法律條文:目、款、項、條次都不懂,基本上請自己找
: 法律背景相關人士來解讀條款,否則應該出事情,該業務能幫上什麼
: 忙,就不得而知了。
: ----
: 提供參考
以下為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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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因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主契約累
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或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
間內,因下列情形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之其他被保險人得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一、身故。
二、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殘廢情事之一。
三、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該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
「特定重大疾病」或「癌症疾病」。
因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主契約累
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或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
間內,因下列情形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得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一、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殘廢情事之一。
二、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該契約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疾病」、
「特定重大疾病」或「癌症疾病」。
第三條 附約延續之申請
依前條約定,因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或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
齡者,要保人須於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六十日內,經本附約各被保險人之
同意後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交自主契約終止之翌日起欠繳之保險費
後,始得延續本附約之效力。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本附加條款效力於主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第六十日午夜十二時終止。
如本附約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依前項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但應先補繳本附約應繳之保險費。
依前條約定,因主契約累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或有前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二款情形者,經繳交保險費後,本公司
將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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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 成立條件
(1)因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或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者
(2)經本附約各被保險人同意後,提出書面申請
(3)經本公司同意
(4)並繳交自主契約終止之翌日起欠繳之保險費後
第三條第三項 成立條件
(1)主契約累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
或
(2)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二款情形者
(3)繳交保險費後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二款情形者,簡單講就是被保險人
曾因殘廢或重大疾病而契約終止者
我的邏輯告訴我
只有非殘廢或重疾的人,其定期主約屆滿後,想續保附約才會有模糊地帶
但這樣的人,對保險公司來說,相較於有殘廢或重疾的人,風險比較低不是嗎?
如果真的是這樣 這條款不就是拿石頭砸腳嗎?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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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糖綠的存在
是為了
平衡腦中的甜意 Y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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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129.229
※ 編輯: fone0315 來自: 114.42.129.229 (06/14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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