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法條疑問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Karen)時間12年前 (2014/03/24 23:06),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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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有補習,都是自己念, 碰到有些法條看了很多次,可能懂了, 但是想做些確定比較踏實, 請版上高手不吝賜教,以下: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1條 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日期: (1) 自填發保險單之日發生效力 ---這沒問題 (2) 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於保險人同意承保時,保險契約,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發生效力 請問 第(2)點 是不是可以解釋成--> 保險人還沒同意承保,但是先收了第一期的保險費,當同意承保的時候,保險契約升學的效力是從第一期 保險費收取時開始計算效力,不是從保險人同意承保的時候起算?(我知道兩條件要同時滿足使生保險契約效力) -------------------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6條 保險人超過相關時效期間,限制行事保險契約解除權之情形: (1)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這沒問題 (2) 自保險契約訂立/恢復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使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請問 第(2)點 是不是可以理解成--->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是恢復保險契約效力的時候,從這起點開始,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但是保險還沒滿兩年而有可解除保險的原因就可以解除保險契約,但如果保險已經訂立或恢復開始起算,到發生保險事故已是兩年以上,就不能解除保險契約? 就是保險契約已經訂定9個月 保險事故在第10個月發生 有可解除之原因可以解除 如果保險契約訂立2年1個月 保險事故發生在第2年第2個月 即使有可解除的原因保險人仍不能解除保險契約? 恕文長便沒有打出完整法條,請求解惑,謝謝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7.245.25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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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條是針對不實告知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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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兩邊亂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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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簡易壽險有消減給付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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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C4e0Fu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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