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機車第三人險的賠受傷包含賠精神與失能嗎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no)時間1年前 (2023/10/15 12:38), 1年前編輯推噓33(4916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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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長度不夠。我的意思是,機車第三人責任險的人身部份(不是指財損)的賠償。 因為法院實務上,受傷的對方會請求的有三大類:純身體部份的醫療(含復健)費、 精神痛苦的賠償金、以及如果比如受傷長期無法工作的失能給付。 請問坊間各家保險公司的機車第三人責任險的人身部份,有理賠(當然,不是對方空口說 白話漫天喊價,而是依照法院的判決)精神賠償金、失能給付嗎? 因為如果精神賠償、失能給付這部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不是另外去加保附帶險,而是 在第三人責任險的基本款)的人身部份,業界慣例上屬於會理賠的名目嗎? ps.我(因為試算後發現我的需求投保類型的保費比別家稍微便宜一些)打算投保明台的 機車第三人責任險。我有先索取明台的保險合約。稍微看了一下文句,不是很看得懂。因 為版上有眾多業內專家,所以也順便冒昧請教一下明台會理賠前三段疑問的事情嗎? 感謝版上專家指點前三段的通論型疑問以及ps.部份關於明台的疑問。 (我有請問明台電話客服,只是其「口頭」講的可信度高低,反而不如版上專家白紙黑字 告訴我的--畢竟也無法特地要相關保險公司加字註記,只能靠經驗打聽各家實務的賠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163.20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97344733.A.3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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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撫金及失能在第三人傷害部分會理賠,薪資部分則放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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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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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撫金酌定即便是在司法實務,也是個難題,目前各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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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依循51台上223判決與76台上1908判例來審酌,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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斟酌行為人、被害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之身 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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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及經濟狀況,暨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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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衡量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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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法院請求慰撫金對原告而言,普遍難度在於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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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所謂被害人及父母子女配偶的「社經地位」及「痛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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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都是抽象的概念,所以都會建議側重在容易列舉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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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損失部分,畢竟精神最痛苦的老婆討客兄,實務甚少超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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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萬(通姦除罪後已經有加重傾向,以前都2、30萬)的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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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金判決,故不法致被害人死亡而賠償父母子女配偶的慰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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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其實也高不到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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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法院耗時傷財(律師費、裁判費),加上為分散法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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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司法實務大推ADR(訴訟外紛爭解決),依鄉鎮市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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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成立的條解,如同確定判決得為執行名義,所以選擇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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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第三責任險非常重要,第三責任險傷害部分都會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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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用及慰撫金:參被害者收入、被扶養人數及當地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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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其實跟法院操作的公式差不多,但差別在調解不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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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嚴格證明責任,而且依循的是和解法理「各退一步以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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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加上車險理賠的操作空間,比起錙銖計較網路投保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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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不到幾百塊,不如找個專業的保險業務員,未來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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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能協助參與調解,當然,好的業務員不好找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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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只是我第一次投保 屆時業者派哪位為我處理尚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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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台為例 櫃檯說理賠組是團隊 每次派誰出馬是輪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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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某業務搭配某客戶永遠固定 故我知道誰強也無權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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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在調解能幫忙的還是有限 產險案件理賠員比較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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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業務懂得多 事前的專業建議提供可以幫助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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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先前親往探詢的~這幾天我在版上再多打聽各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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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淺見以為:第三責任險是保險公司賠對方 故我方的選擇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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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是否是法院公文書-不論是判決書或調解書-上說的金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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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被保險公司爽快承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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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發文的是你喔,PTT Ha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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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會爽快承認啊,不僅確定判決當然如此,調解則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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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的「調解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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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合約條款說可將應訴權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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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保險公司代行(似免費代行) 怎應訴抗辯就讓理賠組出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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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38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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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的國考生 自認自己才高八斗響叮噹的人 我看的多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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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繼續嘴你的 我知道你講的民法ABC對我要問的沒個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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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依照某業者客服問過其理賠部門同仁告知我的答案: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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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情況若符合 體傷會賠精神賠償與失能給付 的這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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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 你準備國考之餘在這邊裝模作樣繞圈 人家客服與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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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部門同事可是聽得懂人話聽得懂我問的角度 明快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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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只讓我有70%信心也有價值過你繞圈的那些民法ABC書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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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業者的(急便是口頭)肯認與我朋友的大致肯認Yes 綜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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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其實70%信心也夠了我就不必強求在本板一定遇到業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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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恰巧回答(那看緣份) 至於你 你就嘴你的 好好好我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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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這不重要 我投保前該打聽的已儘量打聽 又不是要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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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國考生我才去投保況且業者客服及她同事都比你有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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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你是不是找不到點反駁了,連「客服權威性」這種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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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都可以講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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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說保險公司客服曾出了多少包,本板也不乏客服給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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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資訊讓消費者誤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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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你連出車禍損賠都不知道要翻民法,真不知道你高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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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上過公民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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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國考生嘛,原來你的反擊這麼蒼白無力,不過倒是軍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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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都懷疑你大學還沒畢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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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天講理賠人員,那麻煩請理賠人員出具證明或者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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嘛,不然你整天吹牛,什麼剛考過司法官的朋友,最後不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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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只是自吹自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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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這板何時連認識保險理賠都能吹噓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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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有幽靈司法官朋友,今天則是幽靈理賠人員,整天吹牛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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謅,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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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你說看看你司法官朋友或者詢問的理賠,告知的回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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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推文差異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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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除了酸你連社會契約論都不懂那一段除外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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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你所謂不能依法請求失能或慰撫金,是指車禍撞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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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寵物?若是,那可能要等等,畢竟大法官才做出不受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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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不過現在已經漸漸有認為不法侵害他人寵物得請求慰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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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例如詹森林,不過以保險來說,還是不能理賠,但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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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你不是問這個,也沒有想到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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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你舉個例子,在交通事件不法侵害「自然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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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況可能無法「依法得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例,不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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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就好,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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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好啦你去自彈自唱嘴你的好了。至少我依照朋友所言走了程序而不是不嘗試個機會( 只是在本板沒遇到理賠界網友的回覆,這也不是不可能,有沒有興致回應都是看機緣或心 血來潮與否)。 至於聽你自彈自唱一堆廢話,你抬槓的也就是那幾套。你的廢話其實對我沒有任何重要。 我本文標題的答案目前就依照我發文前問到的是「Yes」即可(比你繞半天繞不出答案強多 了)。你可以繼續在你的稻草人扭曲我意思的脈絡中自己發球自己殺球個爽,也隨便你。 我又不需要說服你。你堅持你的想法吧。 這篇文章發出後的價值,在於像是bigbaixiong網友的推文經驗,我也筆記了bigbaixiong 網友的經驗(稍微也佐證了我打電話詢問的客服轉述該公司理賠部門及我朋友的共同見解 :Yes--若對方獲得法院勝訴判決時,我投保的保險公司不會絕不理賠,答案明快)。 至於你的嘴砲用詞我「找保姆、法盲、幽靈司法官、幽靈客服」云云,我跟你爭辯幹嘛? 你認為是什麼就是什麼(比如你認為是幽靈就隨你認為吧)。我跟你辯真的有司法官朋友 、真的有客服轉述幹嘛?獲得你的承認「不是幽靈、是真的」很重要嗎?一點都不重要。 我發此文有了我的收穫(雖無獲得理賠部門網友的回覆,但至少獲得big網友的經驗談), 至於你這位已可被觀察出在死讀資料的國考生--意思是你既未任職於理賠部門來提出職務 上的親身經驗、且你充當解答者所回答的認知水準也沒經過國考認證,所以你的繞圈解答 果不其然與我問到的比你專業的兩方(從任職部門觀之,從身份觀之)不同-- 你的相關認知情況,不論是對於在我國法制中憲兵隊的定性的認知是否謬誤、與你閱讀我 發問原意是否扭曲我的原意等等..,總之你認為你觀念沒錯--你認為是我錯,都無妨。總 之那是你自家的事。 你不想改,那麼你就不改,我對於你的不想改沒意見。你就繼續秉持你原有的刑訴觀念與 邏輯能力過你的生活,可以啊我沒意見。 我先前寫的是陳述我的問題角度給版上,但是或許導致被以為我是要「辯」到讓你理解? 不不不,若網友們有此誤會,我趕緊澄清:你不(想)理解就不要理解好了(你堅持你的 想法無妨,我不需跟你辯。各人各依其觀念過生活,比如我就依照我這邊獲得的Yes答案去 投保),我在此補述:我沒有要強制干涉你怎麼想。你想怎麼認為就怎麼認為,OK的。 一碼歸一碼:感謝你找到法規提供--但是如何解讀法規,我跟我朋友在line上自有抽空稍 微討論,我信我朋友身份功力的直截了當觀點,就不勞你繞來繞去、參考性不大的ABC書袋 觀點了--註:我趕緊澄清,你可以認為你寫的那些我也不反對的民法ABC很重要,我沒意見 ;總之你的觀點你自可留在你心中自用,去繼續繞圈個高興,我自去信我朋友與我問的該 公司理賠部門經客服轉述的相同看法即可,我信他們而你若預測我將吃虧就吃虧吧--且你 認為他們是幽靈就幽靈吧,我何必在網路上跟你爭辯他們是不是幽靈?你認為是也隨你。 且你認為我從你以為的幽靈處獲得的觀念錯誤--邏輯上看來我日後或許會因為錯誤觀念而 在投保這個險後大出意料(比如保險公司在某些判決書若判令某案情下被保險人要賠原告 精神慰撫金與失能給付時,按照此險也絕對完全不可能出面賠)之類,那也無妨、也隨你 相關的預想吧,我也不跟你爭辯這方面。你自去信你說的正確、我自去信我朋友與客服/理 賠部門說的正確。此外你自去信他們是幽靈。無妨。 我此文已經至少走過一趟發問程序,且好歹補強了(比如依照big網友的經驗談)一些資訊 ,佐證了我朋友與客服/理賠部門同事的「Yes」觀點,這已經有價值了。 至於你,從你po出法規/合約條款(我感謝你這方面)後,你繼而po起民法ABC常識(與嘴 我不懂云云)繞圈圈,其實跟你繼續談(搞得像我跟你辯要辯到說服你似的,這非我本意 。我並未要強令你改變你的想法),你也提供不了什麼新參考價值了,那麼我就此打住。 以上。 ※ 編輯: PTTHappy (101.137.135.22 臺灣), 10/25/2023 01: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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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長篇大論,但竟然連你自己的問題都說不出來,真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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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看不起保險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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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AspTCD (Insurance)
文章代碼(AID): #1bAspTCD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