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關於"保險法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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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4(14推 0噓 71→)留言8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eriaura (beriaura)時間14年前 (2012/01/20 11:5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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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易,所以誰舉證誰倒楣XD?. 痊癒的定義不容易下的很明確. 所以,保險公司通常採用回推法. 來推論投保當時是否在疾病中疾病的定義是投保生效日/復效日往前推的以發生疾病. 爭論點會在於,20年後的疾病醫療行為跟6年前的是否有關. 無關就該賠. 有關就不賠127條管的是契約訂立當下. 疾病的定義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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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33→)留言3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ricshei (ericshei)時間14年前 (2012/01/20 11:2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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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詳細的回答.. 所以看來關鍵在投保生效日三十天前的疾病是否己經"痊癒".. 痊癒:不適用127. 未痊癒:適用127. 但痊癒的定義,是容易二分法的嗎?醫院能提供這種證明嗎?. 例如1:像六年前關節層開過刀,軟骨組織己經變薄,但己出院可以正常活動,甚至可以運動.而現在投保醫療險,且未在告之範圍裡
(還有108個字)

推噓1(1推 0噓 7→)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eriaura (beriaura)時間14年前 (2012/01/19 20:0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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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都是可以不予理賠的?外了,不要再多想了?. 問題中有個很重要的地方,不管痊癒與否. 保127是說. 在訂約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依法規是說[訂約時]的當下. 正在疾病中的疾病,不須負給付責任. 反過來說,只要是...訂約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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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7(7推 0噓 34→)留言4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ricshei (ericshei)時間14年前 (2012/01/19 15:1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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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爬了一些文,及作了一些功課,想請教一下.. 所以若曾經患過某項疾病(不管全愈與否),不管是否曾經誠實告知(第64條),醫療險部份都是可以不予理賠的?也就是例如,關節因疾病開過刀,保戶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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