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保險法第127條"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beriaura)時間14年前 (2012/01/19 20:00),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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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ricshei (ericshei)》之銘言: : 第127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 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爬了一些文,及作了一些功課,想請教一下. : 所以若曾經患過某項疾病(不管全愈與否),不管是否曾經誠實告知(第64條),醫療險部份 都是可以不予理賠的? : 也就是例如,關節因疾病開過刀,保戶在心裡建設上,基本這個部份,在醫療險部份就當除 外了,不要再多想了? 問題中有個很重要的地方,不管痊癒與否 保127是說 在訂約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依法規是說[訂約時]的當下 正在疾病中的疾病,不須負給付責任 反過來說,只要是...訂約當下..沒有該項疾病中,保險公司就該負起給付責任 而你的問題是,關節因疾病"開過刀" 這應該是用保單的的名詞定義來解釋較為合理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 、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所以才會說,投保前發生的疾病(既往症)保險公司不賠 至於舉證責任是由保險公司負責的 依據行政函釋:台保司(三)字第881825546號 就所詢「疾病」定義乙節,按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保險契 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 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另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二條第一項,「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 (或復效日 ) 起所發生之疾病。故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所發生之疾病,保險公司得 不給付,惟應證明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仍在該項疾病情況中,且不因其 為個人保險或團體保險而有所不同 PS.實務上保險公司大多是以回推法來推算投保當下是否在疾病中 小小的問題,其實在理賠時候是很大的關鍵: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82.27

01/19 20:29, , 1F
痊癒之後 購買新契約 且過等待期 又發生一樣疾病
01/19 20:29, 1F

01/19 20:30, , 2F
賠不賠呢@@
01/19 20:30, 2F

01/19 20:39, , 3F
已經痊癒了,那病因不同,可賠,但實務上有得爭論
01/19 20:39, 3F

01/19 22:19, , 4F
有告知 保險公司才能確實評估風險
01/19 22:19, 4F

01/19 22:20, , 5F
不然他說你讓他錯估
01/19 22:20, 5F

01/19 23:19, , 6F
要保書沒問的,我比較不建議多此一舉XD
01/19 23:19, 6F

01/19 23:19, , 7F
有問那當然要講,無可厚非
01/19 23:19, 7F

01/19 23:20, , 8F
每家要保書問都不一樣,是有意義的!
01/19 23:20, 8F
文章代碼(AID): #1F60N6Da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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