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雙實支必要性&概括式vs列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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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82→)留言8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igear1030 (小魏)時間11年前 (2013/07/03 01: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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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發文非常感謝b大h大a大等等的發言幫助. 雖然有不少熱心板友私信. 恕我不一一回不好意思. 因為有親人是在嚴重糖尿病後雙眼失明. 造成主附約終止的問題. 所以對保險特別挑. 各家都有延續條款. 但友人指出很多都是要"經保險公司同意&六十天內通知…". 有上面字樣延續條款的保險公司我就比較不敢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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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9→)留言1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時間11年前 (2013/07/03 09:1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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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法. §第7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 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第6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 自立名目
(還有15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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