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雙實支必要性&概括式vs列舉式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小魏)時間11年前 (2013/07/03 01:05), 編輯推噓2(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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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發文非常感謝b大h大a大等等的發言幫助 雖然有不少熱心板友私信 恕我不一一回不好意思 因為有親人是在嚴重糖尿病後雙眼失明 造成主附約終止的問題 所以對保險特別挑 各家都有延續條款 但友人指出很多都是要"經保險公司同意&六十天內通知…" 有上面字樣延續條款的保險公司我就比較不敢保 所以找了知道我這個狀況的業務員朋友討論 自已也上網作功課 看到這段 ================================================================================= 目前已經開放可以投保兩間以上的實支實付醫療險,這樣有什麼好處? 首先,在全民健保進入DRGS之後,未來會有更多手術,甚至自費藥材等等納入這個範疇,手術 相關器材與藥品,都會被強制使用健保局規定的範疇。如果保戶要使用自費器材或藥品,就會 被要求改成「非健保身分」,因此依照各家實支實付的醫療險,轉換成非健保身分也會打折給 付,從65%到85%都有。如此一來,原本購買實支實付醫療險的足額住院醫療費用也被打折理賠 。如果投保兩間以上的實支實付,即便打折理賠,仍能拿到65%以上兩間的醫療費用,可以降低 增加自費額的可能性。 其次,如果住院醫療費 用與手術費不多,但是住院天數長,可以將其中一間實支實付醫療險拿 來支應住院醫療費用,另一間轉換成住院日額,做為薪資補償或者看護費用。或者視情況進行 搭配,彈性較高。因此,購買兩間實支實付醫療險,可以同時降低高額住院費用自費支出的風 險,也可以更有彈性地計算如何才能取得較好的住院醫療費用補償。這樣的情形下,日額型醫 療險的必要性其實可以降低。 ================================================================================= 開始較認同雙實支的優勢 雙實支原來不只是拿來賺錢(原來的想法) 板友說的 ●考量雙實支另一方面考量是去填補彼此的保障缺口,有的是門診手術理賠,有的是雜費單筆 高,有的是列舉式條款,有的是概括式。 ●如果不用雙實支而改用單實支+其他醫療險在面對一些高額花費的狀況下大多就較劣勢了←? 能不能舉個例子比方說什麼樣的病症高額花費會讓單實支的花費負擔不起? 假設最後因預算考量只能單實支 概括式真的比較有保障嗎? 只因為保單上特別註明"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這條 來說相對列舉式寫的清清楚楚來的比較有保障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70.119

07/03 01:17, , 1F
這問題無法絕對客觀,也不是只有唯一解!
07/03 01:17, 1F

07/03 01:17, , 2F
實支實付要看投保的計畫/單位數才知道是否單一家會不夠
07/03 01:17, 2F

07/03 01:20, , 3F
另那段被強迫改為自費身分就醫~~某部分已經是舊的資料了
07/03 01:20, 3F

07/03 01:25, , 4F
概括式條款在面對保險爭議的時候,保戶舉證責任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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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01:26, , 5F
但在列舉式條款,運用錙銖必較的法律及醫療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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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01:26, , 6F
對於大部分不黯法律或醫療術語的保戶,很難找到有利證據
07/03 01:26, 6F

07/03 01:32, , 7F
各家公司理賠難度很難比較,有時刁難有時很寬鬆
07/03 01:32, 7F

07/03 01:33, , 8F
但在法院上,法官看的是契約條款而不是看公司理賠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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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01:40, , 9F
對保戶來講,概括式隨著時間經過,還是站在有利的一方
07/03 01:40, 9F

07/03 01:42, , 10F
單實支或雙實支好要看投保單位及額度而定,沒有絕對好壞
07/03 01:42, 10F

07/03 01:57, , 11F
有關法律條款的文字奧妙,可參酌wangseja白話法律系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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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01:58, , 12F
實支實付的比較可以看MrE大系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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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03:32, , 13F
如果以MRE大的比較法,版上常推的幾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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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07:49, , 14F
妳也可以買單家概括式但雜費拉高,如果預算有限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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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08:38, , 15F
單實支還有個困境是14天內再住院的問題, 這在自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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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08:38, , 16F
化療療程的病人上, 很多都算得剛剛好。 但若因併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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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08:39, , 17F
多住了幾天, 下次療程就卡到了。這是做高額單實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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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08:39, , 18F
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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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08:56, , 19F
站在[保戶]立場,以[預算有限]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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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09:23, , 20F
一直很 好奇(強迫改成自費身份就醫)的說法出處是?
07/03 09:23, 20F

07/03 09:42, , 21F
07/03 09:42, 21F

07/03 10:12, , 22F
http://ppt.cc/ZTqp (上面連結有誤)
07/03 10:12, 22F

07/03 10:26, , 23F
07/03 10:26, 23F

07/03 14:07, , 24F
14日內再次住院=>可選擇住院天數超過30日住院醫療費用會
07/03 14:07, 24F

07/03 14:07, , 25F
增額的
07/03 14:07, 25F

07/03 14:09, , 26F
挑選實支實付若只侷限在列舉還是概括~~有時可能會見樹不
07/03 14:09, 26F

07/03 14:09, , 27F
見林
07/03 14:09, 27F

07/03 14:12, , 28F
另外連結特定FB的內容與下一篇文章一樣~~這是擺明衝.....
07/03 14:12, 28F

07/03 14:13, , 29F
內容不同 請看清楚
07/03 14:13, 29F

07/03 14:14, , 30F
至於列舉蓋括見樹不見林 法律見解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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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4:14, , 31F
只會推一些曖昧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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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4:50, , 32F
谷歌找到的討論 http://ppt.cc/N6Rb
07/03 14:50, 32F

07/03 14:51, , 33F
07/03 14:51, 33F

07/03 21:43, , 34F
法律見解而言應該沒有分列舉還是概括
07/03 21:43, 34F

07/03 21:44, , 35F
通常會這樣分的都是為了某幾間條款是概括寫法的公司
07/03 21:44, 35F

07/03 21:50, , 36F
大法官解釋173號 意見書參酌:http://ppt.cc/jzzO
07/03 21:50, 36F

07/03 21:50, , 37F
法律當然有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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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1:51, , 38F
這篇也可參考 http://ppt.cc/EADK
07/03 21:51, 38F

07/03 21:52, , 39F
研究方向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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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1:52, , 40F
試問,假如該公司條款比示範條款差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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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1:53, , 41F
從這方向下手你會找到一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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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1:54, , 42F
所以低於示範條款的保單為什麼金管會會審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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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1:54, , 43F
有人來問我我也答不出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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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1:57, , 44F
制度問題,這是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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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1:59, , 45F
不過倒是給了一個方向 列舉的條款可以拿示範條款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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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2:00, , 46F
這倒是相對明確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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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2:05, , 47F
所以會去特別說明這點的大多是為了某幾間公司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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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2:05, , 48F
還是感謝說明 不過法律見解存在時 不能說沒有 謝謝
07/03 22:05, 48F

07/03 23:16, , 49F
白話文就是挑選實支實付不能只考慮條款是概括或是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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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3:18, , 50F
另外概括在理賠有時也會碰到一些問題,可能會變成保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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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3:18, , 51F
司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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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3:34, , 52F
列舉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吧...古早的手術險很多都列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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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3:34, , 53F
導致現在保險公司輕而易舉找個相近的醫療術語就可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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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3:38, , 54F
在法庭上講的是契約條款,概括式對保戶幾乎立於不敗之地
07/03 23:38, 54F

07/03 23:39, , 55F
保險公司要推翻概括式就只能從道德風險跟不誠實告知辯駁
07/03 23:39, 55F

07/03 23:42, , 56F
非自願剖腹產的美容膠帶~~概括式的不賠(那隻熊)怎麼說?
07/03 23:42, 56F

07/03 23:42, , 57F
另外現在討論的是醫療實支實付,手術險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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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3:43, , 58F
不單是保單契約,在一般契約書上承擔概括條款一方都下風
07/03 23:43, 58F

07/03 23:59, , 59F
別把概括說的超過健保就通通會賠~~日後爭議不小!
07/03 23:59, 59F

07/04 00:12, , 60F
概括根本不等於住院花費全都理賠
07/04 00:12, 60F

07/04 00:13, , 61F
但會想買概括的人 & 賣的業務卻是以此做說明
07/04 00:13, 61F

07/04 00:27, , 62F
保險公司要去辯駁概括式條款不會從雜費那一條規定去爭辯
07/04 00:27, 62F

07/04 00:29, , 63F
會從[住院],[醫療]等第2,3條定義或除外條款,道德風險論
07/04 00:29, 63F

07/04 00:30, , 64F
標的重點不在於費用,而在於[住院]等其他定義,法益不同
07/04 00:30, 64F

07/04 00:33, , 65F
簡單的說,在法庭辯論,從[住院]等定義辯論而不是[費用]
07/04 00:33, 65F

07/04 00:35, , 66F
概括式不賠不是因費用不陪 而是不符合契約所述基本定義
07/04 00:35, 66F

07/04 00:50, , 67F
那請問跟住院醫療費用(雜費)是列舉或是概括的的關係是??
07/04 00:50, 67F

07/04 00:54, , 68F
在契約法制上,立契約者不可能把所有賠款的項目定在上面
07/04 00:54, 68F

07/04 00:55, , 69F
當然如果列舉式就是明定多少項,也不會有[其他]等字眼
07/04 00:55, 69F

07/04 00:56, , 70F
如果立意要制定住院費用都可以賠償,就用概括式理賠
07/04 00:56, 70F

07/04 00:57, , 71F
費用在實務上最容易的佐證就是收據,收據就是最有力證明
07/04 00:57, 71F

07/04 00:58, , 72F
只要有收據,概括式條款之費用就幾乎穩賠了,除非偽造
07/04 00:58, 72F

07/04 00:59, , 73F
保險公司若不想負擔這筆費用,就從契約所制定定義去辯論
07/04 00:59, 73F

07/04 01:00, , 74F
常見的像是這筆費用 不屬於住院 不屬於醫療
07/04 01:00, 74F

07/04 01:01, , 75F
若是列舉式,直接從收據著手,這筆不是保險公司該負費用
07/04 01:01, 75F

07/04 01:02, , 76F
對不黯法律術語跟醫療用語的保戶而言,把最有利收據費用
07/04 01:02, 76F

07/04 01:03, , 77F
責任免除,保戶就難拿出更有利證據去推翻
07/04 01:03, 77F

07/04 01:04, , 78F
不單是保險,幾乎所有民事爭議最有利證據就是收據
07/04 01:04, 78F

07/04 01:05, , 79F
讓收據這張王牌的效力壓縮到最小,就是列舉式條款的強大
07/04 01:05, 79F

07/04 01:21, , 80F
也因為收據的佐證效力強大,除了契約概括式或列舉式著手
07/04 01:21, 80F

07/04 01:23, , 81F
並設計限正本收據or可副本收據理賠,產生第二家實支問題
07/04 01:23, 81F

07/04 01:25, , 82F
會有雙實支議題出現,也是從保險公司契約之收據條款衍生
07/04 01:25, 82F

07/04 12:35, , 83F
合理性或說適當性可能比實際上的花費多寡還來的重要!
07/04 12:35, 83F

07/04 12:36, , 84F
所以賣列舉式的商品之後可能要靠業務了?!
07/04 12:36, 84F
文章代碼(AID): #1HqmXi8d (Insurance)
文章代碼(AID): #1HqmXi8d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