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保險法51條,保險標的危險範圍怎麼定義?需懂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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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eriaura (beriaura)時間12年前 (2014/06/16 00:12), 12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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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險的保障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疾病定義.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傷害定義.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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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5→)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Hfeel (掯!)時間12年前 (2014/06/15 15: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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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回復。. 那麼想問,如果我要買醫療險實支實付。. 標的危險範圍該如何定呢?. 範圍是全身上下能得的病,大滿貫都得才算,請問是對的嗎?. 另,若我有青光眼(沒告知),然後之後因心臟病需理賠。. 兩者似乎不相關。. 那保險公司會因51條,拒賠嗎?. 謝謝.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

推噓1(1推 0噓 10→)留言1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Hfeel (掯!)時間12年前 (2014/06/14 17:1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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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一個很專業的問題,可能需懂保險法:. 1、保險法51條,保險標的之危險範圍怎麼定義呢?. 2、也就是保險標的之危險是指什麼呢?. 以投保癌症險來說,保險標的之危險可能爲既往的癌症。. 以投保壽險來說,保險標的之危險爲簽約當時被保人是生還是死亡。. 3、那麼以一般醫療險,例如實支實付,保險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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