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保險法51條,保險標的危險範圍怎麼定義?需懂保險法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掯!)時間12年前 (2014/06/14 17:13), 編輯推噓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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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一個很專業的問題,可能需懂保險法: 1、保險法51條,保險標的之危險範圍怎麼定義呢? 2、也就是保險標的之危險是指什麼呢? 以投保癌症險來說,保險標的之危險可能爲既往的癌症。 以投保壽險來說,保險標的之危險爲簽約當時被保人是生還是死亡。 3、那麼以一般醫療險,例如實支實付,保險標的之危險爲何呢? 第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 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謝謝版上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1.119.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Insurance/M.1402737215.A.E5D.html

06/14 17:48, , 1F
一般來說,疾病意外這種會導致住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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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17:53, , 2F
最簡單的想法,這張保單會賠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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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20:54, , 3F
看保單實在...-.-每張保單都定義各自的"可保危險",那就是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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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20:55, , 4F
保單所保危險的範圍,雖有其他事由可產生危險,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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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00:42, , 5F
危險應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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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標的的危險,應該指會造成經濟上損失的事故或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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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分三種:人身、財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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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淨利風險
06/15 02:20, 8F

06/15 15:39, , 9F
若我有青光眼(沒告知),然後之後因心臟病需理賠。
06/15 15:39, 9F

06/15 15:39, , 10F
然後兩者似乎無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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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15:39, , 11F
那保險公司會因51條,拒賠嗎?
06/15 15:39, 11F
文章代碼(AID): #1Jd18_v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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