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勞資問題

看板JOB-Hunting (求職/找工作)作者 (珍妮佛)時間16年前 (2010/06/09 09:4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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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t1102 (蒲公英)》之銘言: : 日前,我媽要出國想請5天假卻不準假被公司強迫離職,休完假在又回去上班這樣我們會 : 損失哪些權益?她在那間公司過做十幾年了也沒特休,很多東西都沒按照勞基法在走,這 : 樣我們該如何真取自己的權益呢?如果去投書勞工局這樣會被公司知道是我們去投書的嗎 : ? : 想要為自己爭取該有權益又怕把事情鬧大損失這個工作,明知道這非常不合理卻要默 : 默的去忍受,根本就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請問老師該怎麼做才能拿到自己該有的權益又 : 能保住工作呢? 1.公司不能因為這樣強迫其主動離職,若公司要她離職,請公司給資遣費,因為是公司 主動終止勞動契約 ps.離職後再回去上班,年資從新計算,所以萬萬不可因這樣而主動離職 2.勞基法有規定要給特休 (請參考以下法條內容) 3.我建議要投書勞工局,因為這樣勞工局才知道要去查,既然公司要你 媽媽離職了,那就不用怕啦~因為這樣才可以把自己的權益拿回來! 但首先你要有足夠證據證明你媽媽在公司上班十幾年的時間, 例如:勞健保加保證明,或是出勤證明..等 勞基法 第11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 第38條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基法 第43條 (請假事由)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4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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