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公告] 我們的未來................... …
※ 引述《lorcas (天冷囉~)》之銘言:
: 各位法學院的同學們,大家好:
: 考選部在2月10日邀請了各學校法學院院長們代表出席會議,主要討論司法官、律師
: 及檢察官考試三合一的可能。我知道考選部次長董保城教授希望可以透過這次的草案,讓
: 學生可以早日不要分開考兩個試。
: 但是,政大法學院郭明政教授看了草案內容有很大的擔心:
: 一、傳統法律科目比重很大,其中商法的比重超出我們一般的期待。
: 二、第一試錄取率為百分之33,而且僅能保留一年,這將增加學生考上的困難。
: 三、第二試的及格分數為一千分中的五百分,看似只要考到百分之五十的分數就及格,並
: 不要求60分及格,但是到目前為止,司法官與律師考試,由於各科老師出題的範圍與方法
: 太過廣泛,司法官考試平均錄取能夠達到48或49分就不錯了。根據我的瞭解,有時候能夠
: 考上平均50分的人數非常少,如果這樣改革,老師出題的方式與心態沒改,本來立意良好
: 的考試改革反而可能造成對於考生的不利益。
: 我自己因為太忙碌實在無法判斷目前的草案的優劣,但是我知道董保城教授或者考選
: 部一定有誠意聽聽大家的意見。這個案件聽說將在三月定案,因此趕快寄給大家,否則通
: 過後要修改就太難了。
: 我不知道各位是否聽過目前這個規劃,因此掃瞄給大家參考,請見附件。
: 祝好
: 法學院院長 陳惠馨 09/02/26
: 檔案下載 :考選部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方案20090226
: http://tinyurl.com/aolnv5
以下是我寫給陳老師的信件。
===
陳老師您好,
我從電子佈告欄上得知,您正在向政大法學院的學生徵求對考選部的
「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方案」(以下簡稱「改進方案」)的意
見。我不是政大的校友,但作為一個可能在未來幾年內都要面對台灣
司法考試的準考生,想藉這個機會向您反映一下我個人這幾年來對於
台灣司法考試的觀察,以及我個人對這份「改進方案」的一些看法。
第一,「改進方案」仍然沒有重新檢討「律師人數總量管制」的舊思
維。
近年來,關於台灣律師考試的改革提議甚多,但絕大多數的改革提議
都未檢討「新進律師人數總量管制」是否應該繼續維持,或者,如果
總量管制的存在仍有必要,則此一總量管制的門檻應如何決定。在「
改進方案」下,假設每年有五千人全程到考第一試、第二試,則每年
會產生660位新科律師。然而,這660人中必然有(成績較高)之一部
份也同時符合司法官的錄取資格,故相較於現行制度,頂多就是每年
會多出五十到一百名新律師。但相較於台灣各領域的法律專業人才缺
乏現象,這多出來的五十至一百名僅是戔戔之數而已。
第二,考試科目與考試方式。在各項技術細節上,問題很多:
1. 第一試的「測驗式試題」不知何所指?是否像美國各州律師考試所
廣泛採用的Multistate Bar Exam那樣的大量單選題?還是會像台灣過
往升學考試裡喜愛使用的複選題?
2. 第一試中的「綜合法學測驗一」的考試科目包括除憲法、行政法、民
刑法之外,還包括英文及法律倫理。綜觀「改進方案」,並未說明英
文一科的命題方向與內容,不知道此處的「英文」是類似現行的司法
官考試方式,僅測驗普通英文能力?還是測驗法律英文專業知識?至
於「法律倫理」,我上網多方搜尋的結果,除了律師公會曾經出版過
一本給業內人士參考用的「律師懲戒案例選輯」之外,台灣現在似乎
並沒有任何一本在「本土化脈絡」下討論「法律專業倫理」的教科書
;而在另一方面,律師公會對於律師的內部規範,目前也還處於「重
新檢討」的階段,欲於民國100年(也就是兩年後!)將「法律倫理」
納入考科,在時程上是否來得及?
3. 第一試中的「綜合法學測驗二」所包含的專業科目是否過於廣泛?
如果第一試是以美國的Multistate Bar Exam為典範,則必須指出的是
,Multistate Bar Exam只包括美國法學院的第一年基礎科目,而不包
括公司保險證交公交專利權等高度技術性的法律。
4. 第二試的申論題是否不應分科考?美式的申論題,通常是將許多不
同法律領域整合在一個特定的實例題中,測驗考生辨認爭點與扼要分
析的能力。分科考就代表命題方向可以十分精細(或刁鑽,看發言者
的立場而定),在已經增加許多新科目與拉長時間(如後述)的情況
下,這樣是否徒然增加考生負擔而無實質效益?
5. 考試時間長度的問題。根據「改進方案」,第一試的兩個綜合法學
測驗總長度超過六小時,應該會用掉一天的時間;第二試中,民法與民
事訴訟法為四小時、國文兩小時、其餘三科均為三小時,總用時為15小
時。與現行的律師考試制度相比,時間過長 – 現行律師考試共有八科
(六科專業科目 + 兩科普通科目),每科兩小時,需要兩天半的時間,
而「改進方案」的考試時間至少需要三天半。多出一天時間以及更多的
專業科目(以及如前述依舊健在的新進人數總量管制),對考生而言,
在生理、心理上都是極大的負擔。更何況,台灣是以極度「粗廉」的方
式在舉辦國家考試,並不像美國各州的律師考試可支援使用筆記型電腦
作答。純手寫要寫四小時的民法與民事訴訟法?難以想像。拉長考試時
間與增加考試科目並無助於台灣律師水準的整體向上提升。
6. 參考答案之公佈:多年來,台灣律師考試最為人詬病的一點,就是
閱卷與評分一直採取黑箱作業,從來不會在考試結束後公佈參考答案。
這與美國各州的作法極為不同,以加州為例,California Bar Association
在考試結束後會公佈申論題的參考答案;該參考答案是基於某位考生的
真實作答內容、再稍加修改,目的是為了要讓未來考生能夠預期:到底
一份申論題應該如何作答,才能夠符合 bar examiner 對新進律師應有
的基本分析與寫作能力之期待。相關配套措施完全未提及這一點,令人
失望。
如果您認為我的觀察尚有可採之處,請您在相關場合代為轉達主事者。
謝謝您耐心看完這篇文章。
--
七六人版主藏小靈,活潑可愛。善體人意。
知書達禮,多才多藝。
誠徵愛聽英式搖滾的陽光型眼睛大大新好帥哥一名。
另徵愛聽英式搖滾的頹廢風黑眼圈舌功厲害壞壞帥哥一名。
意者請回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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