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從前聽過一則笑話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secret)時間15年前 (2009/06/09 13:55), 編輯推噓10(11111)
留言23則, 1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忽然想到一個問題 小時候聽到的笑話 犯人:為何判我吸食毒品罪 法官:因為在家中查到你有吸食毒品的工具 犯人:那你也可以判我強姦罪阿! 我也有工具 犯人被釋放了.. 如果沒有照到 犯人在吸食的照片 光憑工具可以定罪嗎? 各位律師版 應該蠻多律師 想好奇這則笑話 是真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2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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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比喻一定會有謬誤 吸食工具大概只能作為犯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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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具使用時可不是一定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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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化學相關科系畢業 製造安非他命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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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有機實驗室隨處可見 甚至非常容易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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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21, , 5F
看到實驗室的錐形瓶 似乎也不能定奪 他有做毒品嫌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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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當笑話看吧 這笑話100%不是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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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一樓,比喻總是會讓問題失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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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比喻的功力 沒人可以贏過黃榮堅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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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是假的 罪名是「持有」 阿炮抗辯比較像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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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不講我還真不知道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裡有持有吸食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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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罪這種精妙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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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有吸食工具,被告就會被抓去驗尿了。所以證據通常是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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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的,不會只有單獨吸食工具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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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感覺這個笑話在嘲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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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炮抗辯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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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炮抗辯原來是法律人共通的語言?!我以為是老師亂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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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嘲笑法官吧 @@a 不過再次說明 這個笑話是根本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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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發生 只能說編笑話的人不是沒實務經驗就是外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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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武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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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我武斷吧 @@a 但就笑話所設的例子是「施用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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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去論證施用毒品罪的成立,坦白說所謂的吸食工具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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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所謂「輔助」判斷價值,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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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21:37, , 23F
新法有持有施用毒品器具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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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BVasPm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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