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人有遇過這樣的情形嗎?
※ 引述《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之銘言:
: 我方是(附帶)民事原告
: (附民)被告要入監執行
: 下次的庭期
: 法官:那被告出庭的提調費,(原告)你們先預納
: 我:@@"
: 覺得這不太合理耶
: 民事被告出庭是他的權利
: 為什麼是我來幫他決定?
: 如果我不繳錢會怎樣?
: 會出程序問題嗎?還是一造辯論判決?
: 我還蠻不爽那個被告,我們當事人被她害得很慘
: 雖然刑事判她有罪,但民事應該是拿不到錢
: 我們這邊還要出錢讓她出監放風
: 誠彼娘之非悅也
: 有前輩遇到相同的情形嗎?
: 我就是不繳費,法院能把我怎樣嗎?
: 附民會這樣就被幹掉嗎?
小n哥,可以看看這實務見解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彙編(民國96年1月版)第
206-208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94-1 條 ( 92.06.25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28 條 ( 91.07.10 )
法律問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該訴訟費用是否僅指裁判費,而不含其他訴訟費用如登報、提解、勘測
費用等?
討論意見:甲說:按該條項所指之訴訟費用,依文義而言並無排除裁判費以外之訴訟
費用,當然係指一切有關訴訟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乙說:應僅指裁判費而已,不含其他訴訟費用,該訴訟費用實際上發生者
仍應由各該當事人自為先行負擔。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被害人或本法第 6 條之人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
序向加害人起訴請求本法第 9 條第 1 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暫
免繳納訴訟費用。」其中所指「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文實寓有
所得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應不超過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得減免之
範圍,故僅為「裁判費」而已;再者法文中「請求本法第 9 條第
1 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之損害賠償
範圍有其上限規定,亦祇有在該範圍內之請求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超過該範圍仍須繳納訴訟費用,訴訟開始除繳納裁判費為訴訟成
立要件之一外,並無何訴訟費用需支付,故該訴訟費用應僅指裁判
費而已,方符法文規定之意旨。若有裁判費以外之訴訟費用未預納
,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94 條之 1 規定辦理。
初步研討結果:擬採乙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民事訴訟法第 1 編第 3 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第 2
節「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中,就訴訟費用區分為「裁判費或聲請費」
(77-13 至 77-22)、「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
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
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77-23)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
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77-24)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
,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77
-25) 等項;參諸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 3 項規定之「應繳納訴訟費
用」,與第 504 條第 2 項規定之「免納裁判費」亦有不同,堪認「訴
訟費用」與「裁判費」,二者應有區隔。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28 條第 1
項既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其暫免繳納者,自應包括一切有關
訴訟程序所發生之費用;縱有過寬之嫌,亦屬立法有無疏漏問題。至暫免
繳納後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宜由國庫負擔,而無民事訴訟法第 94 條之
1 規定之適用餘地。
研討結果:經付表決結果:實到 61 人,採甲說 48 票,採乙說 6 票。
提案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7 號)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94-1 條(92.06.25)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28 條(9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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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還真不知道要怎麼解套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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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看過跟你案子類似的情形,是個倒會糾紛
附民原告陳報說不爽繳提解費,
因為會錢都不見得可以跟被告要求賠回來了 XD
最後,本案還是有去提那個被告到庭
為什麼?因為那一天剛好有其他庭提他
所以本案就選在那一天去借被告來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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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8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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