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律師騙當事人受讓債權被判刑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reconsider)時間15年前 (2009/11/19 11:2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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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供各位道長參考: 律師法 第 34 條 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係爭之權利。 第 39 條 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 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行為者。 二、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律師倫理規範 第三十六條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 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 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 第四十九條  律師違反本規範,由所屬律師公會審議,按下列方法處置之: 一 勸告。 二 告誡。 三 情節重大者,送請相關機關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1.165

11/19 12:11, , 1F
看到這規定,突然想到,律師就受任報酬有留置權嘛?
11/19 12:11, 1F
律師報酬請求權適用二年短期消滅時效(民法第127條第5款參照) 連留置權(民法第928條)都沒有的話 也太苦情了吧... ※ 編輯: reconsider 來自: 218.166.51.165 (11/19 15:54)
文章代碼(AID): #1B1BkEEP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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