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車禍撞斷狗腿不必賠 檢:未達不堪使用 …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nel624)時間15年前 (2010/07/12 16:06), 編輯推噓5(509)
留言14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車禍撞斷狗腿不必賠 檢:未達不堪使用程度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11/17/292ea.html 台北縣一名張姓男子開車經過新店市花園一路時,不小心撞到鄰居養的臘腸狗,造成牠後 腿骨折,鄰居控告他毀損;檢方則認定,臘腸狗沒有死亡,沒有達到「不堪使用」的程度 ,全案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張男在4月19日晚間開車返回花園新城的家,不小心在花園一路3段撞到鄰居養 的臘腸狗,造成這隻狗的後腿脛骨腓骨開放性粉粹骨折、右下腹表皮挫傷,和皮下水腫出 血。 飼主非常心疼,控告張男涉刑法毀損罪,張男辯稱,當時小狗突然衝出來,他有煞車、停 車並按了喇叭,以為小狗閃開了才鬆開煞車,沒想到仍不小心撞了小狗。 檢方表示,刑法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是故意毀損他人之物,致生損害於他人,必須讓受毀 損的物品,失去全部或一部分效用,臘腸狗雖然骨折,但並未危及性命,也未造成生理功 能喪失,因此將全案不起訴處分。 ============================================================================== 不知道各位道長對這則新聞的看法如何?? 開車撞斷他人飼養的寵物的腳 是否係屬未達「不堪使用」之程度 從而無構成毀損罪?? 小弟認為關鍵點應在於不具毀損故意 而非未達不堪使用之程度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50 ※ 編輯: nel624 來自: 210.69.124.50 (07/12 16:15)

07/12 16:20, , 1F
毀損罪只罰故意是一點 本案中是不小心撞到的 應無故意
07/12 16:20, 1F

07/12 16:21, , 2F
至於需不需要達到不堪使用 其實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
07/12 16:21, 2F

07/12 16:21, , 3F
即便是毀損一件物品的外觀而造成其美觀功能喪失
07/12 16:21, 3F

07/12 16:22, , 4F
都構成毀損罪了 不必達於致令不堪使用吧
07/12 16:22, 4F

07/12 16:28, , 5F
狗最大的功能就是去撿飛盤了,腳骨折了當然不堪使用啦 XD
07/12 16:28, 5F

07/12 16:42, , 6F
樓上前輩之見解的確是創新。XD
07/12 16:42, 6F

07/12 16:55, , 7F
新聞寫得太簡略了 光看最後一段文 檢察官一定把整個
07/12 16:55, 7F

07/12 16:56, , 8F
毀損罪主客觀要件解釋給記者聽,記者只抓客觀要件來寫
07/12 16:56, 8F

07/12 16:56, , 9F
導致閱讀起來怪怪的 當然我沒看處分書 我也只是猜測
07/12 16:56, 9F

07/12 18:56, , 10F
我們事務所律師會受蘋果訪問,問一些案件的法律見解,
07/12 18:56, 10F

07/12 18:56, , 11F
常常登出來都氣個半死,說記者嚴重扭曲他的原意。
07/12 18:56, 11F

07/12 18:57, , 12F
這件案件,毀損不罰過失,結案。
07/12 18:57, 12F

07/13 00:13, , 13F
XD
07/13 00:13, 13F

07/13 17:59, , 14F
至少看起來不起訴處分是正確的 0.0
07/13 17:59, 14F
文章代碼(AID): #1CEiqJUW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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