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車禍撞斷狗腿不必賠 檢:未達不堪使用 …
車禍撞斷狗腿不必賠 檢:未達不堪使用程度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11/17/292ea.html
台北縣一名張姓男子開車經過新店市花園一路時,不小心撞到鄰居養的臘腸狗,造成牠後
腿骨折,鄰居控告他毀損;檢方則認定,臘腸狗沒有死亡,沒有達到「不堪使用」的程度
,全案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張男在4月19日晚間開車返回花園新城的家,不小心在花園一路3段撞到鄰居養
的臘腸狗,造成這隻狗的後腿脛骨腓骨開放性粉粹骨折、右下腹表皮挫傷,和皮下水腫出
血。
飼主非常心疼,控告張男涉刑法毀損罪,張男辯稱,當時小狗突然衝出來,他有煞車、停
車並按了喇叭,以為小狗閃開了才鬆開煞車,沒想到仍不小心撞了小狗。
檢方表示,刑法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是故意毀損他人之物,致生損害於他人,必須讓受毀
損的物品,失去全部或一部分效用,臘腸狗雖然骨折,但並未危及性命,也未造成生理功
能喪失,因此將全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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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道長對這則新聞的看法如何??
開車撞斷他人飼養的寵物的腳
是否係屬未達「不堪使用」之程度
從而無構成毀損罪??
小弟認為關鍵點應在於不具毀損故意
而非未達不堪使用之程度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50
※ 編輯: nel624 來自: 210.69.124.50 (07/1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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