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檢察官恣意?!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longsong)時間15年前 (2010/08/28 11:3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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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miniscence (記憶回溯)》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送達的問題 : 時間: Fri Aug 27 13:23:14 2010 :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69489 : 看到這篇因檢察官逾期上訴導致景文案一堆人無罪的文章,覺得對被告真是不公平。 : 住大樓公寓的人,只要樓下管理員幫你收了,十天就開始起算, : 早期卻一定要承辦檢察官或檢察長親自簽收才開始起算, : 導致檢察官可以以一堆理由壓著不收,爭取寫上訴理由的時間, : 被告卻只能傻傻的遵守十天的上訴期間。 : 雖然現在有最高法院見解改採檢察官「客觀上處於可收受的情形」就算是合法送達, : 但還是不禁產生擔心,以後如果自己接到這種案子, : 要如何證明檢察官「客觀上處於可收受的情形」? : 有沒有前輩能分享辦過這種案件的經驗呢? 看了這位道長所提到的問題 涉及檢察官恣意 貧道也碰到一件棘手案例 求教各位道長解惑 檢察官偵查公務員貪瀆案 搜索甲機關 拘提訊問公務員A、公務員B (俱列為被告且翌日為新聞媒體大篇幅報導) 惟最終僅起訴公務員A 但也未就公務員B作成不起訴處分... 地方法院審理 曾傳公務員B為證人到庭作證 嗣作成第一審判決: 公務員A無罪 檢察官不服 上訴... 問題是: 檢察官於偵查中曾將公務員B列為被告拘提訊問 偵查終結僅起訴公務員A 足見公務員B犯罪嫌疑不足 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於偵查終結時即就公務員B作成不起訴處分 卻始終未為之(尚且公務員A經一審判決無罪) 貧道於偵查中受任為公務員B辯護人 於偵查終結及一審判決時曾去電地檢署詢問: 為何不作成不起訴處分? 地檢署答覆略以: 偵查全卷已移法院 俟全案定讞再作處置... 貧道認為檢察官此舉係有意規避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效力 就教各位道長先進: 檢察官既「拒絕」作成不起訴處分 當如何洗刷當事人被列為被告受拘提訊問且經媒體報導之冤屈 以還清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8.34

08/29 22:17, , 1F
故意放著不動的吧。
08/29 22:1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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