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沒進過社會大門」太嫩「修法防奶嘴法官」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195931/IssueID/20110220
「沒進過社會大門」太嫩「修法防奶嘴法官」
平均25歲錄取惹議 考選部將改2階段遴選
2011年 02月20日 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考選部次長董保城昨在一場座談會說,去年錄
取的司法官,平均年齡25.89歲,形同「家門校門直接到衙門,沒進過社會大門」,考選
部已研擬修改《公務人員考試法》,讓司法官考選改為兩階段,通過考試者僅取得遴用資
格,司法院、法務部第二階段遴選標準應含碩士以上、2到3年工作經歷、性向與心理測驗
,通過後接受2年職前訓練,以解決「奶嘴法官」判案可能不食人間煙火的問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昨舉行「法官法一讀草案」座談會,近來恐龍法官判案違反社
會認知,成為與會者討論焦點,董保城表示,在立院委員會審查的《法官法》只觸及法官
評鑑退場問題,沒有解決「進場」問題,他強調「退場是對這一代,但進場是千秋萬世。
」
董保城說,近年司法官錄取年齡太輕,以2010年為例,21-25歲錄取78人,26-30歲錄取56
人,31-35歲錄取10人,36-40歲僅錄取2人,這些「奶嘴法官」的奶嘴是制度造成的。
「易變權力傲慢」
董保城強調,問題不在年齡,而是沒社會經驗,「沒社會經驗年齡又輕,若再擁有權力,
容易變成權力傲慢。」
身為考選部次長,董保城說,他應該作政策行銷,可是他說不下去,要改就要趕快改,人
民沒有耐心給你很長的時間。
出席座談的政大法學院副院長姜世明說,大學畢業生資歷太淺,「法官考試應改成研究所
畢業才能考,「有的研究所考不上,結果法官考上,莫名其妙」,姜強調「念過研究所,
多少有被指導教授操過,知道人心險惡,比較有歷練,不會什麼都不懂就去當法官。」
司法院院長賴浩敏表示,分階段考試不是重點,重點是要考出社會經驗豐富、人情練達的
法官來進行審判,做出符合社會期待的判決,但他並不反對分階段考試、遴選。律師溫令
行也說,目前有些刑、民事法官初入社會,收入豐厚有房有車,卻對實務流程不清楚,但
很自負,單憑法條做決定,審判結果不免讓人瞠目結舌。
但司法官卻反對。高雄地院一名24歲就通過考試、目前已逾9年資歷的法官說,年輕絕對
不是法官會不會變成恐龍的關鍵,他表示,國內法官的養成需要至少7年的時間(包括受
訓、候補法官階段),且第一年審判時不能獨任,某種程度上就是在避免出錯。
「年齡與質無關」
另名28歲考上檢察官、目前10年以上資歷的檢察官則對遴選制度提出質疑,「要求社會經
歷,就可以養成好的司法官嗎?起訴或判決結果不符民情的一定是年輕的司法官嗎?要符
合什麼樣的社會經驗才適合當司法官呢?」「年齡或所謂的社會經驗,與起訴裁判的品質
絕對沒有正相關。」
司法官辦案 離譜案例
2010/09
男子吳進義拿吸管、眼鏡架性侵3歲女童,女童哭喊「不要!」吳一、二審被重判,但最
高法院合議庭5名法官審理後,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將全案發回更審。
2010/08
1少女陸續遭7男性侵,花蓮地院合議庭法官陳月雯(37歲)、黃鴻達(38歲)、魏俊明(
34歲),認為少女中度智障,但未達乘機性交罪「不能或不知抗拒程度」,判7狼無罪。
檢方憤而上訴。
2009/06
基隆地檢署48歲檢察官林明志遇警聲請搜索票,以抽籤決定准駁。林事後公開道歉,被送
考績會議處。
2007/08
男子蔡東林在內衣特賣會對女襲胸10秒,被起訴強制猥褻,彰化地院法官簡婉倫認為襲胸
時間短,女方無受害感受判無罪。檢方上訴後二審改判3月。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99.133
推
02/23 22:39, , 1F
02/23 22:39, 1F
→
02/23 22:40, , 2F
02/23 22:40, 2F
→
02/23 22:43, , 3F
02/23 22:43, 3F
→
02/23 22:44, , 4F
02/23 22:44, 4F
→
02/23 22:48, , 5F
02/23 22:48, 5F
→
02/23 23:02, , 6F
02/23 23:02, 6F
→
02/23 23:04, , 7F
02/23 23:04, 7F
→
02/23 23:07, , 8F
02/23 23:07, 8F
→
02/23 23:09, , 9F
02/23 23:09, 9F
噓
02/23 23:39, , 10F
02/23 23:39, 10F
噓
02/23 23:51, , 11F
02/23 23:51, 11F
→
02/23 23:52, , 12F
02/23 23:52, 12F
→
02/24 11:22, , 13F
02/24 11:22, 13F
→
02/24 14:44, , 14F
02/24 14:44, 14F
→
02/24 14:44, , 15F
02/24 14:44, 15F
→
02/24 14:55, , 16F
02/24 14:55, 16F
推
02/24 14:59, , 17F
02/24 14:59, 17F
→
02/24 15:02, , 18F
02/24 15:02, 18F
推
02/24 16:57, , 19F
02/24 16:57, 19F
→
02/24 17:26, , 20F
02/24 17:26, 20F
推
02/24 17:56, , 21F
02/24 17:56, 21F
推
02/25 08:00, , 22F
02/25 08:00, 22F
→
02/25 10:48, , 23F
02/25 10:48, 23F
推
02/25 11:19, , 24F
02/25 11:19, 24F
推
02/28 07:06, , 25F
02/28 07:06, 25F
推
02/28 10:35, , 26F
02/28 10:35, 26F
推
03/01 22:55, , 27F
03/01 22:55, 27F
推
03/07 19:00, , 28F
03/07 19:00, 28F
Lawyer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