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非訟事件可以"變更追加聲請事項"嗎?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一葉知秋~~)時間14年前 (2011/03/15 19:06),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請教各位前輩, 因最近處理一件家事案子碰到了點問題, 對造(聲請人)原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探視權, 後又具狀”變更追加”改定親權行使負擔由聲請人任之,     (兩造離婚協議原約定由相對人即我方當事人負擔) 並且以”先、備位聲請事項”(類如預備合併)的方式表明, 即略如(1)先位:改定親權行使負擔由聲請人任之。 相對人得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 (2)備位:請准聲請人得如附表所示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並且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七款(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終結)。 惟我記得上開事件應屬非訟事件法中職權事件, 在這類事件中,有所謂”變更追加”及”預備合併”這種東西嗎? 非訟事件中好像也沒看到準用民訴255之規定? 請教各位,實務上真得有這種東西嗎? 另外,雖然我知道這類職權事件得由法院職權開啟、終結, 並且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不過,如果想為當事人主張,直接從程序上請求法院駁回其”追加”, 應怎麼答辯比較好?     因為好像也不能直接用應對民訴255條的方式去處理? 還是因為是職權事件,所以不用處理,只能酌表不同意的意見, 而直接進行實體答辯?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74.153

03/15 23:10, , 1F
非訟大概就127條比較適用 因為兩條都是必要事項所以準用吧
03/15 23:10, 1F
文章代碼(AID): #1DVqXBaF (Lawyer)
文章代碼(AID): #1DVqXBaF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