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非訟事件可以"變更追加聲請事項"嗎?
請教各位前輩,
因最近處理一件家事案子碰到了點問題,
對造(聲請人)原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探視權,
後又具狀”變更追加”改定親權行使負擔由聲請人任之,
(兩造離婚協議原約定由相對人即我方當事人負擔)
並且以”先、備位聲請事項”(類如預備合併)的方式表明,
即略如(1)先位:改定親權行使負擔由聲請人任之。
相對人得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
(2)備位:請准聲請人得如附表所示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並且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七款(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終結)。
惟我記得上開事件應屬非訟事件法中職權事件,
在這類事件中,有所謂”變更追加”及”預備合併”這種東西嗎?
非訟事件中好像也沒看到準用民訴255之規定?
請教各位,實務上真得有這種東西嗎?
另外,雖然我知道這類職權事件得由法院職權開啟、終結,
並且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不過,如果想為當事人主張,直接從程序上請求法院駁回其”追加”,
應怎麼答辯比較好?
因為好像也不能直接用應對民訴255條的方式去處理?
還是因為是職權事件,所以不用處理,只能酌表不同意的意見,
而直接進行實體答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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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3/15 23:1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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