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訴訟] 刑事時效進行的問題
※ 引述《VALLON (UP)》之銘言:
: 標題: [訴訟] 刑事時效進行的問題
: 時間: Sun May 22 19:37:47 2011
:
: 我目前有個刑事案件在地檢署偵辦當中,
: 因為我近期才蒐集到部份證據,所以比較晚提起告訴
:
: 但這案件已經快屆滿刑法第80條鎖定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 地檢署已經偵辦快兩個月了,而目前時效屆滿僅剩不到不到10天
: 打電話去問,地檢署發函說還再請警察局調查部分證據,
: 等調查完畢會再移回地檢署處理
:
: 所以還不打算起訴,
:
: 請問如果檢察官來不及起訴,而讓時效屆滿,
:
: 那該何處理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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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1.242.12.40
: 推 didadi:你可能搞混了修正前後第80條的規定哦 05/22 19:38
: 推 didadi:若犯罪時間上可適用對被告有利的修正前規定 是否早就期滿? 05/22 19:43
: 推 ROCKMANX6:推,看敘述似乎是樓上講的這樣。 05/22 19:45
: → didadi:先弄清楚 1.犯罪日期 2.開始發動偵查的日期 不然已是做白工 05/22 19:45
: → VALLON:嗯 我告的是刑302妨害自由 修正前是10年 最近才提告訴 05/22 19:57
: → VALLON:地檢署說還再請當地警局調查部分證據,十年時效下個星期就到 05/22 19:58
: → VALLON:我是兩個月前向地檢署提告訴狀 05/22 19:59
: → VALLON:原文我是沒有說清楚 直接以現行法令的時效提出問題 05/22 20:00
你還是搞混了耶,而且這次我確定你搞混了 XD
刑法第302條第1項的最重本刑是有期徒刑5年
由你的文意判斷,被告的犯罪時間應在95年7月1日前
也就是說,適用追訴權時效相關規定時
必須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80條條文,採用對被告最有利者
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本案追訴權時效為10年
但修正前是以發動偵查開始即停止進行
板檢既已受理告訴,日後何時起訴就追訴權時效而言便無關緊要了
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規定,本案追訴權時效為20年
修正後固然改以起訴為停止進行之時點
不過從你的文意可知,犯罪迄今不過將滿10年而已,距離20年時效屆滿日還久得很
最好不要以追訴權時效為由去催板檢
不然容易讓人看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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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4.1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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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0:4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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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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