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訴訟] 刑事時效進行的問題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林林總總拎拎走)時間14年前 (2011/05/22 20:41),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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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ALLON (UP)》之銘言: : 標題: [訴訟] 刑事時效進行的問題 : 時間: Sun May 22 19:37:47 2011 : : 我目前有個刑事案件在地檢署偵辦當中, : 因為我近期才蒐集到部份證據,所以比較晚提起告訴 : : 但這案件已經快屆滿刑法第80條鎖定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 地檢署已經偵辦快兩個月了,而目前時效屆滿僅剩不到不到10天 : 打電話去問,地檢署發函說還再請警察局調查部分證據, : 等調查完畢會再移回地檢署處理 : : 所以還不打算起訴, : : 請問如果檢察官來不及起訴,而讓時效屆滿, : : 那該何處理呢?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1.242.12.40 : 推 didadi:你可能搞混了修正前後第80條的規定哦 05/22 19:38 : 推 didadi:若犯罪時間上可適用對被告有利的修正前規定 是否早就期滿? 05/22 19:43 : 推 ROCKMANX6:推,看敘述似乎是樓上講的這樣。 05/22 19:45 : → didadi:先弄清楚 1.犯罪日期 2.開始發動偵查的日期 不然已是做白工 05/22 19:45 : → VALLON:嗯 我告的是刑302妨害自由 修正前是10年 最近才提告訴 05/22 19:57 : → VALLON:地檢署說還再請當地警局調查部分證據,十年時效下個星期就到 05/22 19:58 : → VALLON:我是兩個月前向地檢署提告訴狀 05/22 19:59 : → VALLON:原文我是沒有說清楚 直接以現行法令的時效提出問題 05/22 20:00 你還是搞混了耶,而且這次我確定你搞混了 XD 刑法第302條第1項的最重本刑是有期徒刑5年 由你的文意判斷,被告的犯罪時間應在95年7月1日前 也就是說,適用追訴權時效相關規定時 必須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80條條文,採用對被告最有利者 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本案追訴權時效為10年 但修正前是以發動偵查開始即停止進行 板檢既已受理告訴,日後何時起訴就追訴權時效而言便無關緊要了 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規定,本案追訴權時效為20年 修正後固然改以起訴為停止進行之時點 不過從你的文意可知,犯罪迄今不過將滿10年而已,距離20年時效屆滿日還久得很 最好不要以追訴權時效為由去催板檢 不然容易讓人看出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4.188.33

05/22 20:43, , 1F
對了 我不知道怎麼搞看成板檢 其實原文未敘及是哪個地檢署
05/22 20:43, 1F

05/23 02:30, , 2F
原PO糗了
05/23 02:30, 2F

05/23 11:13, , 3F
沒糗不糗的 我非專業 沒看到板規就問法律問題 文章也刪除了
05/23 11:13, 3F

05/23 16:13, , 4F
沒甚麼糗不糗的,遇過一個檢察官以修正前追訴權時效對被
05/23 16:13, 4F

05/23 16:14, , 5F
告有利為由,又適用修正後以起訴為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
05/23 16:14, 5F

05/23 16:17, , 6F
規定,作成不起訴處分。當然最後再議發回續偵了
05/23 16:17, 6F
文章代碼(AID): #1DsGH__k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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