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邀參加11/23「徐自強案更七審宣判前說明會」
除了正義...我們無所追求!
─徐自強案更七審聆聽宣判前說明會
有關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陳述,是否得為其他共同被告罪行之證據?大法官釋字第582號
解釋提到,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為憲法保障訴訟權中的刑事被告防禦權,不能因
互為同案之共同被告,而剝奪其詰問之權利,故共同被告的自白,不能直接當成其他共
同被告有罪的證據,當然更不能是唯一證據。
這號解釋的主角就是司改會一直在救援的個案──徐自強。民國84年,房地產業者黃春
樹遭綁架並殺害。84年9月25五日警方在桃園逮捕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
徐自強、陳憶隆,9月28日警方宣佈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在陳、黃二人一審判決死刑
後,85年6月24日,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投案,之後,徐自強一路被判處死刑,本案於89
年4月間定讞。但監察院卻提出調查報告,直指徐自強案中法院的粗率以及未盡調查之責,
審理有違背法令;大法官也以本號解釋,再度說明了本案偵審程序的不當。
在辯護律師提出8次非常上訴聲請、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大法官做成釋字第582號解釋
後,徐自強案終於在94年5月發回高院更審,經過4年多的審理,更六審依然宣判徐自強
有罪,求處死刑!律師團再度提起上訴,他被羈押的時間也再延長至15年。這到底
是個什麼樣的案子,讓一個被告早被判處死刑確定,法務部卻不敢執行?偵審過程中,
他又受到什麼不公平的對待?
本次說明會將邀請本案辯護律師林永頌律師來說明救援過程,及邀請其他兩位辯護律師
尤伯祥律師、陳建宏律師一起分析本案的法律問題,希望有更多朋友能一起來共同關心
徐自強案。
時 間:2011年11月23日 晚上7:00開始(於6:30開放入場)
地 點:東吳大學城區部(貴陽街一段56號)鑄秋樓(二大樓)2123教室
交 通:近捷運小南門站1號出口
活動流程:
19:00~19:30
徐自強案救援始末 林永頌律師(本案義務辯護律師)
19:30~20:00
徐案法律問題分析 尤伯祥律師、陳建宏律師(本案義務辯護律師)
20:00~21:00
綜合座談(QA時間) 所有參加者
活動報名頁面:http://0rz.tw/kk4ia
活動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黃執行秘書 02-25231178分機18
民間司改會陳執行秘書 02-25231178分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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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moriyama (203.67.135.172), 時間: 11/22/2011 19: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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