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有關家事事件法扶養費之執行部分?
小妹不才,向各位道長請益:
家事事件法193條前段「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規定之限制」,該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是否僅列舉規定?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
條例第42條「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家事事件扶
養費執行之規定,是否及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退休俸之範圍?翻閱家事事
件法第193條之立法理由,似乎包含各種不得扣押之規定,但法條規定又不是如此明確,
不知各位道長有沒有這方面實務經驗,或足以支撐扶養費執行及於退休俸的依據?
因小妹手上有件家事案件調解中,我方當事人表達經濟已陷窘迫,對方有高額退休俸,
雖然依新上路的家事事件法已不用繳納執行費,但仍可能執行無著,因此決定在事證都
對她有利的情況下,在調解階段即放棄她的權利,而無法等著先執行看看,沒結果再來
想辦法。所以小妹希望能找到明確的依據,讓她放心將來的執行不致無結果,謝謝各位
道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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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5.15.42
推
07/08 22:4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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