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偵查中和解是否要另外出具委任狀?
※ 引述《miraculouss (也無風雨也無晴)》之銘言:
: 各位道長:
: 有件案子我們是偵查中被告,委任狀已經遞出,兩造願意和解,檢察官籲知下次
: 庭期和解。
: 問題是:
: 1. 檢察官要我們再補委任狀,但我們覺得之前委任狀已經遞給檢察官
: ,為什麼和解還要再遞委任狀?
: 2. 和解書(條件已經談好)是否要我們擬妥?還是按照檢察官之例稿?
: 以上,
: 煩請有經驗的道長解惑
: Miraculouss敬上
關於偵查中移付調解,我也有幾點疑惑
上次接法扶的一個偵查中辯護的案子,當事人跑去賣場偷了一雙鞋子
第一次開庭時候,被告因為另案執行而沒到庭
我當場跟檢座表示請求是否能移付調解,後來經過不斷要求後
檢座要我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填寫一張同意調解聲明書
於是我填上我個人的聯絡方式及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住址電話等等
第二次開庭
這次有提被告來了,我又再次提醒檢座是否能移付調解
檢座再次要我跟被告兩人都填寫那張同意書(所以我寫了兩次)
過了一陣子被告的妹妹打來跟我說他接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
我請他妹妹傳真給我
我看到通知書上面的聲請人是寫被告的名字
相對人則是寫賣場的保全人員姓名(該人前次偵查庭似乎是以證人兼告訴代理人身份出庭
我不太記得)
我的疑問是:
1.檢座要我填寫那張同意書的用意我不太明白,因為調解通知書壓根沒出現我的名字。
2.調解筆錄上相對人的姓名是寫「該位保全人員姓名」,而非大賣場本身,
不知道這樣的調解效力?會不會到時候檢座又以這個理由刁難我們?畢竟是地檢署
幫我們移付調解的,他們要將聲請人相對人這樣列我們也沒辦法,我們也不可能再
去要求該保全人員回去跟公司蓋大小章並簽具委任狀後再來開一次調解。他們肯來
調解我們已經覺得很不容易了,因為依照他們公司以前的慣例,報警後一概不管後續
情形,也不會跟被告和解。
煩請各位道長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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