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進擊的健保局
※ 引述《jorda (酒大)》之銘言:
: 最近健保局大動作對律師開刀(其他專業人士有無我不清楚)
: 不僅調整投保級距到最高
: 還追繳到去年加起來20個月
: 身邊律師朋友紛紛遭追繳8萬~14萬不等
: 以雇主身分加保的道長要小心了
請教各位先進,如果是"受雇律師"身分的"補充保費",該怎麼辦理????
因為現在健保局要追繳小妹民國102年度的補充保費
健保局似乎想要把小妹每個月自案算成"獎金"
但是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所謂的獎金是指
"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
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則
一、本件由受雇律師自行引案,再與事物所拆帳後由事務所發給的"自案抽成"
,是否符合上開辦法所謂的獎金???
二、如果符合獎金的定義,則每個月的獎金額度應如何加以計算,下列何者為是
(假設小妹某月底薪為5萬,自案抽成3萬,當月事務所共發給8萬):
1.當月的8萬-5萬=3萬,"3萬"就是獎金
2.當月的8萬-43900(勞保最高級距)=36,100元,"36,100"元就是獎金
感謝各位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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