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男法官打破慣例 口交判通姦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看遠一點)時間11年前 (2014/07/02 13:41), 編輯推噓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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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92457 男法官打破慣例 口交判通姦 2014-07-02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通姦罪向來以「性器接合」為前提,「口交」因而不被認定通 姦,這是一、二審法官對通姦案的認定原則,但昨天被高雄高分院顛覆;本案是妨害家庭 罪,被告林姓警員和小三承認有「口交」,但堅稱兩人「性器官未接合」,唯二審認定「 口交」也算通姦,判2人有罪確定。 前年10月11日,林姓警員與王女到摩鐵開房間,林妻會同警方抓姦,在垃圾桶查獲3袋衛 生紙等證物,依通姦罪移送高雄地檢署。 被抓姦 只承認有口交 2人聲稱,當天相約吃飯,談論林與妻離婚之事,王女突因月事來而腹痛,兩人臨時轉往 摩2人聲稱,當天相約吃飯,談論林與妻離婚之事,王女突因月事來而腹痛,兩人臨時轉 往摩鐵休息,被抓姦後只承認有「口交」。 一審高雄地院依鑑定報告,衛生紙沾有2人精液和體液混合,認定確有「炒飯」,各處徒 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2人不服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衛生紙等證物,雖有2人DNA,但只能證明有男性精液,女方部分, 無法研判是何種組織或分泌物,不能判斷雙方性器官是否接合,但2人承認有「口交」, 仍構成通姦罪,維持原審判決並確定。 依刑法性交定義判決 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曾永宗、受命法官陳松檀、陪席法官任森銓說明,刑法對「性交」有明 確定義,包括: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 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也就是說,口交也算性交,王女嘴含林男的 生殖器,符合「性交」特性。 另,刑法通姦罪處罰破壞婚姻的「性行為」,口交當然也被規範,且依社會大眾觀感、認 知,口交雖有別於性器接合,卻已侵犯夫妻互負忠誠義務,自應構成通姦罪。 法界人士表示「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一、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通姦以性器接合為 前提,而「口交」算是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不構成通姦罪,十多 年來為一、二審法官所參考遵循。 備註:本案不能上三審判決已確定,據說非常上訴也被駁回。 不知各位道長認為有無釋憲空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124.2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yer/M.1404279687.A.500.html

07/02 14:13, , 1F
這真是有夠雷...
07/02 14:13, 1F

07/02 14:34, , 2F
到最高法院會被駁...
07/02 14:34, 2F

07/02 14:48, , 3F
通姦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不能上最高
07/02 14:48, 3F

07/02 14:55, , 4F
不能上最高吧,之前高院花蓮分院也有一件肛交判通姦的
07/02 14:55, 4F

07/02 15:12, , 5F
非上被駁?這....太妙了吧?
07/02 15:12, 5F

07/02 15:28, , 6F
確定判決,以後當告代趕快引一引
07/02 15:28, 6F

07/02 15:29, , 7F
有人有字號嗎
07/02 15:29, 7F

07/02 15:36, , 8F
哇...
07/02 15:36, 8F

07/02 15:39, , 9F
有字號,但判決似乎不公開
07/02 15:39, 9F

07/02 15:42, , 10F
高院101上易1028就已經有先例了
07/02 15:42, 10F

07/02 16:22, , 11F
作夢夢到是103上易107
07/02 16:22, 11F

07/02 19:11, , 12F
有公開啊!就高雄高分院上面那個字號。
07/02 19:11, 12F

07/02 19:47, , 13F
真奇怪,早上還查不到
07/02 19:47, 13F

07/02 19:57, , 14F
補充花蓮高分院是102上易26
07/02 19:57, 14F

07/04 21:24, , 15F
哈哈 依社會大眾觀感 <= 蠻好用的 美化我個人主觀認為
07/04 21:24, 15F
文章代碼(AID): #1Jivk7K0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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