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財政部律師所得認定
請問財政部頒布的律師各項所得認定,該在哪下載
最近有些案件想確認
另外,訴訟/非訟,之後解除委任是否有無與未撤回有不同結果?
====【自己行上網查】=====
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4510號
(一)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刑事偵查、刑事審判裁定、刑事審判少年案件:每一程序在
直轄市及市(即原省轄市,以下同)四○、○○○元,在縣三五、○○○元。但義
務案件、發回更審案件或屬「保全」、「提存」、「聲請」案件,經提出約定不另
收費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免計;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一○、○○
○元,在縣九、○○○元。
(二)公證案件: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五、○○○元,在縣四、○○○元。
(三)登記案件:每件五、○○○元。
(四)擔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案件:按標的物財產
價值百分之九計算收入;無標的物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二○、○○○元,在縣一六、
○○○元。
(五)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四○、○○○元,在縣三
五、○○○元;贈與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二○、○○○元,在縣一五、○○○元。
(六)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四五、○○
○元,在縣三五、○○○元。
(七)受聘為法律顧問之顧問費及車馬費,另計。
後續問題,強制執行案件、假扣押案件,被告方怎麼算?
看起來算是訴訟案件?
若是受當事人委任閱卷(不可能收到四萬元)
而卻因此被課全部審級,似乎不是很划算,收費上挺困擾的
當事人又不自己去閱
而且看起來只有假扣押能說是約定另不收費,強制執行能算「聲請」嗎?
PS.有些案件行情沒這麼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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