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黑心律師的告白:如何幫打死小偷的勇夫「民事不用賠錢」+「刑事再上訴」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我真的怕了)時間9年前 (2016/09/08 10:54), 編輯推噓16(20417)
留言41則, 2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907/943941/ 黑心律師的告白:如何幫打死小偷的勇夫「民事不用賠錢」+「刑事再上訴」 作者:楊律師 今天最轟動全台的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906/943013/),既 然刑事結束了,接下來就可能有民事訴訟了,說實話,我個人是比較偏向勇夫是合情合理 合法的正當防衛,根本沒有防衛過當,但我貴為黑心律師,只好繼續幫殺人犯了,未來若 小偷的家屬民事求償怎麼辦?放心,黑心律師一如往常半毛不賠,是該再露一手了 壹丶如何民事不用賠錢? 一丶先幹掉刑事訴訟法第500條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有特別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 實為據」,講白一點,民事法官必須照抄刑事判決,所以我們要先幹掉這個條文,方法很 簡單,實務上刑事法官為了偷懶,幾乎會把99.9999%的附帶民事訴訟移到民事庭去審判 ,然後就會從「附帶民事訴訟」變成單純的「民事訴訟」,我剛查了一下,果然如我所料 ,早在今年5月就移到「民事」庭審判決,所以就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了, 講白一點,民事法官可以愛怎麼判就怎麼判,民事法官也可以說刑事判錯了,應該是正當 防衛才對。 二丶再幹掉刑事判決理由 二審判決書還沒上網,但用猜也猜得到理由必定是「勒太久才會死,所以勒太久就是防衛 過當」,若照這邏輯,只要受傷或死亡就必定是防衛過當?若照這邏輯,只有沒傷沒死才 能成立正當防衛?當然不是,因為正當防衛本來就是自力救濟,本來就可能造成死傷。 防衛過當在於是否超過「必要」,如果刑事法官認為不必要,表示刑事法官認為有「其他 更好方法」,麻煩教幾招?信不信,任何法官都想不到,就算有什麼天馬行空的怪招,任 何法官也不敢寫在判決書讓人恥笑 所以一個厲害的黑心律師會把重心從「過當」轉移到「必要」再轉移到「其他更好方法」 ,最後逼法官作出正當防衛的無罪判決 三丶再用過失相抵及抵銷 假設民事法官認為勇夫成立過失的侵權行為,ok,讓我們先算一下過失比例, 很明顯95 %以上的過失在闖空門的小偷身上,勇夫只要負5%的責任,100萬的5%了不起才5萬 換勇夫出牌了,若我沒猜錯,小偷的家屬一定沒有拋棄繼承,所以小偷要賠的,勇夫也能 告家屬,小偷入侵住宅丶傷害勇夫丶嚇到老婆(老婆可把債權讓與勇夫)丶胎兒早產…所 以造成的各種損害賠償100%是小偷的責任,50萬的100%仍是50萬,抵銷之後,勇夫不用 賠半毛錢 四丶再逼小偷家屬撤回 當小偷家屬看到上述答辯理由後,他們就會嚇到,然後我們可當庭嗆:「未來打到三級三 審後,我一毛錢都不用賠,但你會花很多時間丶訴訟費丶律師費,你覺得有必要浪費法官 們的時間嗎?」,然後聰明的法官就會接話去壓對方了,如果沒有意外,很快就撤回訴訟 ,畫下不用賠錢的完美句點 貳丶如何刑事上訴第三審或非常上訴? 一丶先上訴第三審 雖然刑事判緩刑,但背個前科實在很不爽,我前面說過,我也認為這個案件若用我上述的 策略辯護是有可能打到無罪的,現在遇到一個程序問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不能上 訴第三審」,所以坊間的新聞媒體都說刑事已經判決確定了,怎麼辦?簡單,交給我,除 了生孩子有屁眼外,沒有什麼是黑心律師幹不出來的 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是可以上訴三審的,只要高檢署的檢察官曾經主張這是傷害 致死罪,縱使最後法院判過失致死罪,仍可上訴第三審(理由詳見大法官釋字60號解釋) ,所以我們就用這個理由先上訴第三審 我們要如何證明本案是傷害致死呢?方法很簡單,當你用最大力量去勒一個人脖子時,必 定會有瘀血及勒痕,那必定是種傷害,所以本案百分之百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 才對,一審二審法官都搞錯了,麻煩三審法官發回重審 二丶再提起非常上訴 若第三審仍程序駁回,沒關係,我們就提起非常上訴,理由同上,本案百分之百是刑法第 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才對,一審二審法官都搞錯了,麻煩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 上訴,麻煩最高法院法官發回重審 三丶萬一發回重審,要如何辯護? 大方向如前所述,把重心從「過當」轉移到「必要」再轉移到「其他更好方法」,最後逼 法官作出正當防衛的無罪判決,但具體內容我要看到卷宗筆錄及錄影畫面才能策劃,目前 我暫無法詳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113.1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73303278.A.298.html

09/08 11:12, , 1F
呃,這種以適用法規錯誤上訴還蠻冒險的吧= =a
09/08 11:12, 1F

09/08 11:46, , 2F
敗壞律師名聲的投稿
09/08 11:46, 2F

09/08 11:49, , 3F
ㄜ...我可以請教他到底黑心或高明在哪裡嗎?
09/08 11:49, 3F

09/08 12:08, , 4F
判緩刑還有前科?!不是只要緩刑期間無事就沒前科嗎?
09/08 12:08, 4F

09/08 12:12, , 5F
律師全名是那一位?
09/08 12:12, 5F

09/08 12:20, , 6F
個人認為應該要求以律師名義發言的人要具名...
09/08 12:20, 6F

09/08 12:22, , 7F
這應該轉自臉書上的
09/08 12:22, 7F

09/08 12:32, , 8F
看最後一段就知道前面都不用看,果然結論很重要。
09/08 12:32, 8F

09/08 12:56, , 9F
搜尋楊律師就可看到他部落格惹 fb是楊律師(黑心律師)
09/08 12:56, 9F

09/08 13:18, , 10F
開格寫文章,自己臉又全上馬賽克...
09/08 13:18, 10F

09/08 13:28, , 11F
高明在 多生案子?
09/08 13:28, 11F

09/08 13:31, , 12F
恩 用說的的確是滿簡單的
09/08 13:31, 12F

09/08 13:43, , 13F
應該是楊華興,幫保成寫書的那個
09/08 13:43, 13F

09/08 13:58, , 14F
二審判決還沒上網好歹也先看一下一審判決...
09/08 13:58, 14F

09/08 14:15, , 15F
他應該是沒看判決啦http://i.imgur.com/uiE1EQF.jpg
09/08 14:15, 15F

09/08 15:06, , 16F
我一直不懂,為何律師不敢以全名示人?有這麼丟臉?
09/08 15:06, 16F

09/08 15:07, , 17F
請問有人敢公布他全名嗎?有觸犯個資法嗎?謝謝。
09/08 15:07, 17F

09/08 16:52, , 18F
出了幾本速成兵法那位吧
09/08 16:52, 18F

09/08 17:02, , 19F
上面有人說啦
09/08 17:02, 19F

09/08 19:55, , 20F
不解為何不以全名及真實相片示人?
09/08 19:55, 20F

09/08 22:24, , 21F
這是業配文嗎?到時後判出來再跟我們分享喔
09/08 22:24, 21F

09/08 22:42, , 22F
看Luma在某律師fb下留言,似乎是Luma的學生?
09/08 22:42, 22F

09/08 23:15, , 23F
出全名吧,要不全台這麼多楊律師,誰知道是誰。
09/08 23:15, 23F

09/09 00:54, , 24F
還可以為自己的不利益上訴喔??第一次聽說。
09/09 00:54, 24F

09/09 01:07, , 25F
樓上,大家不點破,你打臉打這麼大力,他受不了吧
09/09 01:07, 25F

09/09 02:31, , 26F
主張277條2項,並採取正當防衛這樣?
09/09 02:31, 26F

09/09 13:52, , 27F
如果法官只採前面不就G了= =
09/09 13:52, 27F

09/09 16:26, , 28F
通偏都在講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論述 打的贏再來說吧
09/09 16:26, 28F

09/09 16:29, , 29F
吹的那麼利害 拿個訴訟代理的判決出來看就知道水準
09/09 16:29, 29F

09/10 02:48, , 30F
如果是明知不得上訴而鼓吹上訴,再讓法院迅速程序上駁回
09/10 02:48, 30F

09/10 02:48, , 31F
,爽領委任費,那就真的夠資格稱黑心。
09/10 02:48, 31F

09/11 09:27, , 32F
就說文組誤國阿,一個防衛過當扯一大堆
09/11 09:27, 32F

09/11 12:47, , 33F
應該是反串過頭 想回頭不了只好硬凹的一種概念XD
09/11 12:47, 33F

09/12 22:16, , 34F
他在puma師臉書上的發言好像不覺得自己硬凹啊
09/12 22:16, 34F

09/12 23:13, , 35F
我真的懷疑這樣上訴不用送懲戒?2年以下換七年以上...
09/12 23:13, 35F

09/13 12:11, , 36F
傷害致人於死最少7年..拿最重2年換至少7年= =
09/13 12:11, 36F

09/13 12:19, , 37F
其實看不太懂他臉書在寫什麼。他說他的上訴理由是判決違
09/13 12:19, 37F

09/13 12:19, , 38F
背法律.(不然第上訴三審還有啥其他理由==?),不是傷害致
09/13 12:19, 38F

09/13 12:19, , 39F
死。然後扯一下構成要件跟阻卻違法的不同。。。到底在說
09/13 12:19, 39F

09/13 12:19, , 40F
啥?
09/13 12:19, 40F

09/14 08:42, , 41F
那個刑事上訴的理由太扯吧 XDDD
09/14 08:42, 41F
文章代碼(AID): #1NqDBkAO (Lawyer)
文章代碼(AID): #1NqDBkAO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