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史上首例!士林法院民事合議庭爆內鬨 庭長遭法官指控霸凌違法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一二三木頭人)時間1年前 (2023/10/18 02:1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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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首例!士林法院民事合議庭爆內鬨 庭長遭法官指控霸凌違法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法官論壇今(16日)有則標題以「請司法院儘速依法處理士林地院民一庭庭長文中所載違 法之事」貼文指出,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均在判決書上簽名,庭長閱覽後,未增刪修改判 決內容,卻拒在判決書上簽名,甚至要求書記官轉告法官先將主文從電腦系統撤下,且揚 言書記官「若敢公告主文,要加以懲處」,文末請求司法院查明真相。 該PO文作者具名為士林地院日股法官,且引用超熱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經典台詞: 「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很多事情不能就這樣算了,如果這樣的話,人就會慢慢 的死掉。」 文內指出,有件合議案於言詞辯論終結當日,經合議評完成,受命法官依評議結果撰寫判 決,且受命、陪席法官均在判決書上簽名,然而宣判當日,庭長閱覽判決書後,在評議簿 寫下意見,未增刪修改判決內容,但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因此受命法官前往庭長辦公室 ,請求庭長在判決書上簽名,庭長不遵守法院組織法第105條所定過半數評議決定,表示 「我沒有要簽名,我要再開辯論」、「我有一定要簽名嗎?」堅拒簽名。 該作者表示,庭長行為已違反職務上之義務,具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應受處分、同 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應付個案評鑑、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應送交 自律會審議之情事,同時也表示,士院院長在工作會報上再三向同仁宣導,主文公告的規 定已經修改,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務必於宣判當日公告主文,否則即依相關規定處理。 然而,受命法官確認庭長拒絕簽名之後,為免遲延交付判決原本,於審判系統上傳判決書 ,並將判決書原本及卷宗交付書記官,庭長竟告知書記官「不准公告判決主文」,導致宣 判當日未能依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2項、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50條規定公 告主文,庭長之行為恐有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嫌。 豈料,宣判翌日,該名庭長還做出其他違法行為: (一)據書記官表示,庭長要求書記官轉告法官先將主文從電腦系統中撤下,且揚言如果書 記官敢公告主文,就要加以懲處,致書記官不敢依法執行公告主文之職務,庭長之行為恐 有《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嫌。 (二)當日下午,受命法官以電話請示庭長:(1)是否可以讓書記官先公告主文?(2)如果庭 長認為判決書有何需要修改之部分,是否可以請庭長直接書寫在判決書上供庭員參考討論 ?均遭庭長拒絕。 (三)當日傍晚,受命法官與陪席法官共同前往庭長辦公室,請求庭長:(1)是否可以在判 決書上簽名?(2)是否同意讓書記官先公告主文?(3)是否可以將判決需要修改的部分直接 書寫在判決書上讓庭員參考討論?均遭庭長拒絕,庭長並聲稱要請院長出面處理此事,經 陪席法官表示此為審判事務,不宜要求院長介入,庭長仍表示要請院長處理,疑似意圖透 過院長向法官施壓。 三、宣判第三天下午,庭長面見院長請求處理,幸經院長告知庭長應循制度辦理,庭長始 於當日傍晚在判決書上簽名,然已導致書記官被迫遲延公告主文。 四、事後庭長於其他合議案件在法庭上開庭之空檔、或在庭長辦公室評議時,在其他法官 面前,屢次要求陪席法官上簽呈自請調庭,陪席法官表明未做錯事而拒絕庭長之後,陪席 法官即深感遭到庭長在工作上之刁難與霸凌。 五、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中有一句經典對白:「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很 多事情不能就這樣算了,如果這樣的話,人就會慢慢的死掉。」這種死亡不是生理上的死 亡,而是受害者經常被要求「大局為重,多方忍耐」,在心理上深感絕望的社會性死亡。 最後貼文說,我們基層法官競兢業業地工作,對庭長的期待不高,只希望庭長至少要守法 。庭長利用行政職的權力優勢,罔顧法院組織法對評議多數決的規定,不但拒絕在判決書 上簽名,不准書記官執行公告主文之職務,甚至揚言如依期公告主文即懲處書記官,不但 是違法行為,也是對於法官及書記官同仁在工作上的一種霸凌,使合議制度默默成為獨裁 制度,人民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成為個人權慾的犧牲品。請求司法院查明真相,依法官法第 22條第1項、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等規定,依法處理,還給法官一個純淨的審 判空,不要給司法一個失格的審判長。 對此,該名庭長回應,事實與論壇上內容不符,目前也將評議時序表送給自律委員會,其 餘不便多說;士林地院院長彭幸鳴表示,有關於今日法官論壇署名「士林地院日股法官」 之貼文,本院「自律委員會」已將召開及討論處理。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1016/2603314.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9.72.2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697566451.A.5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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