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 減少由司法官考試進用法官的比例是什麼 …
※ 引述《bluecaty (普願端莊自在)》之銘言:
: ※ 引述《cattiger (123鼓勵鼓勵)》之銘言:
: : 一 好的律師願意來當法官嗎(我一個月幾十萬上下 願意來當實領9萬元的法官嗎)
: 這真的很中肯,律師執業3年以上經驗者
: 如果看到這個待遇不會一楞
: 開始計算家裏房貸孝養費小孩學費才藝費從何而來的律師
: 很難想像他的專業表現有多好,
: 最基本的案量都不足吧!
錢的事,問我就對了
司法官一年會有多少錢呢?
12個月的薪水+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大約是1年14.5個月
實領90k只是薦六起薪而已
2乙1甲,或是2甲就可以往上升
司法官簡任的名額比一般公務員來得多
往上升不難
假設司法官1個月10萬元,年薪便有145萬
(10萬元還不是頂)
其實剛剛說的都是廢話
都不是司法官經濟上的優勢
真正優勢在於:(1)不用存錢買房子;(2)有月退俸
司法官有宿舍、有租屋補助(不過有的地檢署愈來愈窮了)
大三房的房子,只要月付600元
缺點是可能二、三年要搬家一次
不用買房子的差別在哪裡
以新北市一坪30萬元來算,40坪房子+120萬的車位,總價要1320萬
自備款320萬,貸款1000萬,利率2.2%,20年攤還:貸款月繳為51,541
司法官每個月就少花51,541了,自備款320萬還可以省下來
口袋有320萬的,喊聲有
司法官月退可以領140%
也就是說假設退休時月薪為15萬,退休後可以領21萬,活愈久領愈多
司法官不用存退休金,不用買房子
試問,不用存退休金、不用買房子繳貸款
一個月9萬塊會不夠花嗎?
假設從30歲工作30年後退休、60歲再活30歲
可以說領double的薪水(該月薪水+退休金)
雖然薪水是10萬元,但10萬元可是可以完全花光光,不用存半毛的
有10萬的消費能力
10萬薪水+房子貸款省下的錢+退休金
實質薪水有25萬的水平
反觀,若律師薪水15萬,要繳房貸5萬,要存退休金5萬
實質上只有5萬的消費能力
單純討論錢
理性勿戰
: : 二 怎麼選 誰選 以後不就是 上品無寒門
: 鐵定的。
: 搞不好還會變成限於少數幾個學校或幾個所出身。
: : 三 我國的法官 在嚴格的管考 面對考績 維持率 折服率 升遷 調動等
: : 多方面節制下 律師出身的法官 能不能適應這樣的文化
: 嗯,這個可能還好。中大型以上事務所出身的律師應該不覺得這叫「嚴格」
: : 四 大部分的律師 都在台北工作 手邊也案件不多 殊不知 大部分的新進法官
: : 都是到 桃園高雄這種每月上百件的地方 或是 去臺東 屏東 雲林等偏遠地區
: : 服務 考量能轉任法官的多半已有家庭 種種因素是否願意轉任 有窒礙難行之處
: 有道理。
: 更重要的事,台灣會出國留學的優質律師(僅限唸書能力,不討論人品或工作
: 能力),有幾個是做訴訟的??9成以上都在商務領域裏打滾,一輩子沒進法
: 院2次的人多得很,這樣的人,到底算不算人才、到底想不想吸收呢?
:
--
趙客縵胡纓 吳鉤霜雪明 銀鞍照白馬 颯沓如流星
十步殺一人 千里不留行 事了拂衣去 深藏身與名
閑過信陵飲 脫劍膝前橫 將炙啖朱亥 持觴勸侯瀛
三杯吐然諾 五嶽倒為輕 眼花耳熱後 意氣素霓生
救趙揮金鎚 邯鄲先震驚 千秋二壯士 烜赫大梁城
縱死俠骨香 不慚世上英 誰能書閣下 白首太玄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58.74
推
04/06 23:04, , 1F
04/06 23:04, 1F
推
04/06 23:11, , 2F
04/06 23:11, 2F
推
04/06 23:22, , 3F
04/06 23:22, 3F
→
04/06 23:29, , 4F
04/06 23:29, 4F
推
04/06 23:42, , 5F
04/06 23:42, 5F
推
04/06 23:56, , 6F
04/06 23:56, 6F
→
04/06 23:57, , 7F
04/06 23:57, 7F
→
04/07 00:37, , 8F
04/07 00:37, 8F
→
04/07 00:39, , 9F
04/07 00:39, 9F
推
04/07 00:45, , 10F
04/07 00:45, 10F
→
04/07 00:46, , 11F
04/07 00:46, 11F
推
04/07 11:58, , 12F
04/07 11:58, 12F
→
04/07 11:59, , 13F
04/07 11:59, 13F
→
04/07 12:00, , 14F
04/07 12:00, 14F
→
04/07 12:01, , 15F
04/07 12:01, 15F
推
04/07 12:58, , 16F
04/07 12:58, 16F
→
04/07 13:00, , 17F
04/07 13:00, 17F
→
04/07 13:02, , 18F
04/07 13:02, 18F
→
04/07 13:03, , 19F
04/07 13:03, 19F
→
04/07 19:00, , 20F
04/07 19:00, 20F
→
04/07 19:00, , 21F
04/07 19:00, 21F
推
04/07 21:45, , 22F
04/07 21:45, 22F
推
04/07 21:47, , 23F
04/07 21:47, 23F
→
04/07 21:48, , 24F
04/07 21:48, 24F
推
04/07 21:48, , 25F
04/07 21:48, 25F
推
04/07 21:51, , 26F
04/07 21:51, 26F
→
04/07 21:52, , 27F
04/07 21:52, 27F
→
04/07 22:49, , 28F
04/07 22:49, 28F
推
04/08 09:59, , 29F
04/08 09:59, 29F
推
04/10 12:29, , 30F
04/10 12:29, 30F
→
04/10 12:30, , 31F
04/10 12:30, 31F
→
04/10 14:27, , 32F
04/10 14:27, 32F
→
04/10 14:27, , 33F
04/10 14:27, 33F
→
04/10 14:29, , 34F
04/10 14:29, 3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4 篇):
Lawyer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