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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訴訟]法官亂闡明,當事人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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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亂闡明,當事人遭殃!. 我最近看到一則台高院更一審判決(95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5號),頗為訝異。因非自己承辦,故以下所述案情事實均僅. 係根據判決書記載。. 勞工在試用期間內發升職災仍在醫療期間內,雇主則於試用期間屆滿後九日通知終止勞動契約,勞工主張雇主所為終止勞動. 契約之意思表示違反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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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查了一下本案後續判決結果,還好最高法院已把上述台高院更一審判決廢棄又發回了。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七○號判決指出:「查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聲明為: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僱傭關係存在;.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五十七萬七千一百七十五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被上訴人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兩造僱傭關係
(還有95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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