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官亂闡明,當事人遭殃!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kc)時間16年前 (2008/04/15 00:12), 編輯推噓1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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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亂闡明,當事人遭殃! 我最近看到一則台高院更一審判決(95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5號),頗為訝異。因非自 己承辦,故以下所述案情事實均僅 係根據判決書記載。 勞工在試用期間內發升職災仍在醫療期間內,雇主則於試用期間屆滿後九日通知終止勞動 契約,勞工主張雇主所為終止勞動 契約之意思表示違反勞基法第十三條前段「勞工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 終止契約。」之規定,依法無效。 故起訴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繼續存在、雇主應繼續給付工資、給付原領工資等。一審判 決僅准部分原領工資請求,其餘請求均判決駁回,簡言之判認雇主終止契約有效勞雇關係 已不復存在。 勞工上訴二審後上訴聲明似乎經過數次變動,但最重要的是本來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的這一項聲明在二審審判長法官行使闡明權之情形下不見了,只剩下請求給付工資等部 分(或許是認為給付聲明可包含並代用確認聲明吧!)。勞方律師雖然聽信二審審判長法 官的闡明改了上訴聲明,但最後然然判決駁回勞方之上訴(台高院94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 )。 勞方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七號將二審判決廢棄發回。最 高法院在發回意旨中指出「被上訴人(按即雇主)以上訴人(按即勞方)因此職業災害而 在醫療中不能工作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約,能否謂無權利濫用之情事,亦有疑義。乃原 審疏未審酌及此,遽以前揭理由,而謂系爭勞動契約已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自嫌速斷。 」言下之意似乎認為勞動契約是否合法終止仍待研求,且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神奇的事發生了。台高院更一審95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5號判決卻突然大逆轉認為勞方 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請求於第一審敗訴,卻未上訴於第二審,故該部分請求已 告「敗訴確定」發生既判力,從而勞方自不得本於僱傭關係還繼續存在之前提,請求雇主 給付工資。至於這樣的結果雖然是更審前二審法官行使闡明權所致,惟更一審的法官認為 :「再上訴人(按即勞方)未於本院就『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敗訴部分聲明不服, 縱係發回前審判長行使闡明權所致,然上訴人就其為如何之聲明有最後之決定權,亦不得 因法院行使闡明權而謂其得更為僱傭關係存在之主張。」這一段判決文如果翻成白話可以 說就是:「我的法官同事隨便亂闡明你也相信?你聽了只好算你倒楣,判你敗訴!」 我不曉得當事人接到這樣的判決書作何感想?相信法官接受法官的闡明卻落到原有權益全 部喪失的地步(本案勞方最重要的訴求就是雇主解僱無效勞雇關係繼續存在),人民能怎 麼相信司法?本案勞方歷審也都有委任律師當訴代,如果當事人追究律師如何解釋自處? 當然本件更一審判決還可上訴,將來最終結果如何還在未定之天。我只是覺得人民(也包 括我們這些律師)通常會相信並接受法官的闡明,但假如法官闡明後的結果竟使當事人權 益受損,是否應設特別的救濟管道?否則無辜的人民豈能不怨懟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0.146

04/15 00:26, , 1F
一審判5萬 更一剩2萬.......我的媽阿 沒事還是別打官司
04/15 00:26, 1F

04/15 00:28, , 2F
更一法官有名喔! 第一次看到的時候還多看了好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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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 10:48, , 3F
是很有名...... 法官法趕快通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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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名是指老大老二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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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 12:34, , 5F
是指哪一位法官有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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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 14:12, , 6F
是邱派的審判長有名還是受命法官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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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0u9zuA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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