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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律師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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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6→)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kydeer (中華隊加油!)時間15年前 (2010/06/01 11:5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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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關於上面這位版友之前問的問題,當時未見大家討論,現在我也想請教:. 律師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 「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所謂「律師應設事務所」,除了加入已開設的事務所,或自行開設事務所(辦營登)外,是否有其他可能(像上面版友講的跑單
(還有15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idi (健康很重要)時間15年前 (2010/03/24 14:1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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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但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 對此小妹有些疑問要請教前輩們. 1. 常常聽說有律師是一個人跑單幫. 與客戶可能約在咖啡廳等地方談案子. 並沒有設事務所. 這樣有違反律師法第21條之規定嗎??. 2. 坊間常常看到律師與代書之聯合事務所. 若上述兩執照集中於一人身上. 算是律師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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