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律師法第21條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中華隊加油!)時間15年前 (2010/06/01 11:53),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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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idi (健康很重要)》之銘言: : 該條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但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 : 對此小妹有些疑問要請教前輩們 : 1. 常常聽說有律師是一個人跑單幫 : 與客戶可能約在咖啡廳等地方談案子 : 並沒有設事務所 : 這樣有違反律師法第21條之規定嗎?? : 先謝謝大家撥空回答:) 各位好,關於上面這位版友之前問的問題,當時未見大家討論,現在我也想請教: 律師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 「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所謂「律師應設事務所」,除了加入已開設的事務所,或自行開設事務所(辦營登)外, 是否有其他可能(像上面版友講的跑單幫)? 例如原本在事務所受雇,也已加入當地律師公會,但為出國留學而從原本事務所離職者, 在尚未出國這段期間,能否暫不加入其他事務所、也不自辦營業登記,而以律師身分執行 業務(包括閱卷、開庭等)? 煩請大家惠示經驗或意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55.192

06/01 12:19, , 1F
不能加入別人事務所,就自己設事務所。
06/01 12:19, 1F

06/01 15:20, , 2F
謝謝樓上 但我想請問的是:不自設事務所(不營登)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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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5:20, , 3F
因為營登還是有相當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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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9:45, , 4F
我自己有短暫自營的時間 為了開收據 還是要申請統編
06/01 19:45, 4F

06/01 19:45, , 5F
事務所登記在家裡 但是國稅局有查發現實際沒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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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9:46, , 6F
認定我家10分之1用來開事務所 一年只多300元左右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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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9:47, , 7F
沒幾個月而已 後來才又撤掉登記
06/01 19:47,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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