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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新聞] 律師辱警 與當事人同上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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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新修正的刑訴34條真的很重要. 如果司法人員對於相關人員的法律上權利都有基本認識的話. 就不容易再發生這樣的事情. 其實很多時候都是誤會. 想的偏一點的或許認為這種接見通信權是在隱匿犯罪. 但如果用人道一點溫暖一點的觀點來看. 只是讓誤入歧途的被告有個人在身邊陪伴. 不過如果法律已經明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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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HFrG0c 的推文. 律師對於刑訴法的修正 而且還是對律師很重要的修正. 竟然不知道 XDDDDD. 釋字654好像沒說能不能 私下接見 倒是有說要「監看而不與聞」. 第34條立法理由也說要能「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 以上都還是對羈押中的被告而言 更何況是拘提或逮捕的偵查中被告. 「隔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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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很多事情 不外乎 法 理 情. 就法而言. 一.刑訴有規定 有一小時接見權. 參酌釋字645 應該是不能私下接見. 我覺得陳律師引用該法條 表示要私下接見一小時. 似乎不洽當. 二.如果警方違反刑訴規定. 我想只能用在日後 證據使用禁止上. (等法官還你公道??). 或者申訴該員警. 三.陳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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