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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yer ]
討論串[訴訟]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補救?
共 3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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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也遇到了跟這篇類似的問題,在版上爬文看到了這篇,. 因此想借此篇來詢問一下。. 在分割遺產的狀況,雖說要全體作為原被告,. 是否有明確要求要由何人為原告何人為被告呢?. 如果就像L大本篇所舉的例子,應該追加為原告的人追加為被告會不適格,. 那若繼承人之一(例如是A)侵占其他繼承人(例如是BC)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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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段事實. 本件似為「公同共有人」即繼承人之一A占有他公同共有人之物,則本件應為共有之管理. 方法有所爭議,而非民法第821條對於「第三人」占有共有物之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 有權之請求. 並參(72)廳民一字第 0875 號之法律問題. 共有物為共有人中之一人全部占用,其他共有人可否依民法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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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各位前輩討論一疑問,倘若某一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於一審,因當事人適格問題,被法院要求追加當事人。. 問題來了,法院居然將當事人追加擺錯邊(遺產問題),導致原本應該是追加原告,結果居然要求追加成被告,雖然覺得怪,但是法院要求,只能照辦XDDD。. 更慘的是,結果開庭時,法官笑嘻嘻,從調查證據當庭轉變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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