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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淺談上訴人未到庭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共 4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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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上訴人未到庭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決策之當否. 這是作者「2021.3.4臺高院108年勞上易字第65號民事判決評釋」的一部分,全文. 登載在明理法律事務所官網、勞動法判解新訊項下. (http://www.kcchen.com.tw/rule_new_page.php?no=82)。. 為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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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昨的小文純只是討論訴訟律師當庭遇到對造未到時的決策,早年有些法官會請庭務員. (過去稱:庭丁)把報到單再拿給已報到的律師劃掉「到」的章(或簽名),言詞辯論. 筆錄就直接寫「兩造點呼未到」。後來大家感覺這樣作似乎不妥,才用陳明:拒絕辯論. 記明筆錄的方式代之。. 其實到底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或拒絕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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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前面兩篇前輩分享,不僅心有戚戚焉。. 是因為之前也有遇過這種情形,所以分享補充一下。. 因女友任書記官一職,曾向她請益過。. 除了站在律師角度分析一造辯論與拒絕辯論的差異外。. 站在法官角度是,他們通常會傾向被告回拒絕辯論,書記官筆錄也可能已經打好了。. 理由在於在現今普遍強調程序保障的前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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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也來分享一個奇葩案例,算是特例中的特例。. 背景事實是原公司派董監因屆期未改選,被主管機關強制解任,少數股東A聲請法院選任. 臨時管理人,經法院裁定准許選任甲為臨管人後,原公司派不服,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之. 規定召集臨時股東會,選任乙為董事長,少數股東A夥同少數股東B及C對公司提起確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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