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上訴人未到庭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kc)時間3年前 (2021/03/04 17:10), 3年前編輯推噓42(4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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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上訴人未到庭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決策之當否 這是作者「2021.3.4臺高院108年勞上易字第65號民事判決評釋」的一部分,全文 登載在明理法律事務所官網、勞動法判解新訊項下 (http://www.kcchen.com.tw/rule_new_page.php?no=82)。 為節省篇幅及大家的時間,於茲僅摘錄訴訟律師同道都有可能會遇到的「上訴人 未到庭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決策當否這一部分之討論。謝謝。 2021.3.4臺高院108年勞上易字第65號民事判決(https://bit.ly/3q2nK6E)評釋 簡要事實如下:勞工任職期間因雇主有組織整併情事曾於89年11月30日受領一筆離 職金,嗣於102年3月31日退休。雇主計算退休金時認為該筆離職金屬退休金之預付 ,因此逕行扣除只將扣除後餘額給付予勞工。勞工不服事後於107年間起訴請求該 被扣除部分,一審臺北地院107年勞訴字第338判決(https://bit.ly/304Zpmc)勞 工全敗,勞工上訴二審,臺高院108年勞上易字第65號判決改判勞工全勝,因金額未 逾新台幣150萬元,雇主不能上訴第三審,全案確定(雇主後雖再提起再審之訴仍遭 駁回,於茲不論) 本判決可討論者有以下幾點: 一、上訴人未到庭,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一)、有訴訟經驗的律師大概都知道原告未到庭,被告通常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87條:「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之規定,陳明:「 拒絕辯論」(或「不為辯論」),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91條擬制合意停止的規定, 再多一次原告不到庭讓原告之起訴視為撤回的機會。尤其是到了二審,被上訴人更 毫無懸念,畢竟一審已判決己方勝訴,更無任何冒法院改判自己敗訴風險之理由, 一定是選擇「拒絕辯論」,了不起再多開一次庭再結案,但多一個上訴人再不來視 為撤回上訴的機會,讓一審有利於己之判決立即確定之利益。故個人執業經驗中從 未聞有二審被上訴人在上訴人不到庭情形下,竟然還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者。 (二)、本則判決應是一個特例。依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記載:「上訴人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被上訴人聲請一造 辯論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上訴人冒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二審如其所 請准一造辯論判決,但判決結果卻是大逆轉,未到庭的上訴人全勝,二審廢棄一審 原判改判被上訴人應將退休當時扣除的一百多萬元給付予上訴人。被上訴人可能很 難接受,自己聲請而來的一造辯論判決竟是如此結果。 (三)、平心而論,言辯庭當天上訴人點呼未到時,被上訴人理應陳明拒絕辯論, 縱使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再開一次上訴人就會到庭,似乎多跑了一趟。況且案件進行 到辯論期日階段法官心證早已形成,不論是一造辯論或兩造都到庭辯論判決結果應 該都是一樣,不過即使同樣是面對敗訴判決,一個是自己聲請而來的一造辯論判決 ,一個是兩造都到庭充分辯論後的判決,對當事人交代方面就會有很大的不同。更 何況被上訴人本來還可有一次視為撤回上訴讓全案立即勝訴確定的機會,卻平白丟 失,不能說是正確的抉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17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614849020.A.EEC.html

03/04 17:57, 3年前 , 1F
被上訴人的代理人會不會被罵
03/04 17:57, 1F

03/04 18:09, 3年前 , 2F
被告/被上訴人除非很有把握,否則確實不該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03/04 18:09, 2F

03/04 18:09, 3年前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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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21:04, 3年前 , 4F
被罵還已經是很輕微的結果吧
03/04 21:04, 4F

03/04 21:19, 3年前 , 5F
刑事二審輕罪有罪判決不就去釋憲成功了,期待大律師去聲請
03/04 21:19, 5F

03/04 21:53, 3年前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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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22:39, 3年前 , 7F
這裡你臉書嗎?
03/04 22:39, 7F

03/04 22:39, 3年前 , 8F
每天產出的判決有多少 討論個案判決有啥意義
03/04 22:39, 8F

03/05 00:08, 3年前 , 9F
可若未聲請敗訴,反過來被當事人怨為啥不利用一造辯論優勢?
03/05 00:08, 9F

03/05 01:15, 3年前 , 10F
我覺得既然法官都有心證了,除非肯定第二次對方也不會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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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1:16, 3年前 , 11F
否則,何必要拒絕辯論再開一次庭?(當然有錢賺例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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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2:20, 3年前 , 12F
推~某樓不用這麼氣吧,這邊就是大家討論交流的地方啊
03/05 02:20, 12F

03/05 02:20, 3年前 , 13F
,感謝大律師無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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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3:37, 3年前 , 14F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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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7:02, 3年前 , 15F
謝謝分享
03/05 07:02, 15F

03/05 08:54, 3年前 , 16F
感謝原po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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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9:26, 3年前 , 17F
感謝分享 但我認為有點結果論 律師誤判法院情勢很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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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9:27, 3年前 , 18F
現場的氣氛 法官的舉止 極有可能使律師誤認似有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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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9:27, 3年前 , 19F
既能利用不到庭陳述的一方優勢 參以對方有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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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9:28, 3年前 , 20F
連續2次不到庭的可能極低(如果是判被上訴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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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9:28, 3年前 , 21F
不認為是太離譜的選擇 如果結果倒過來 大概問題就會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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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9:28, 3年前 , 22F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怎麼會上訴 又不到庭讓對方一造辯論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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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9:32, 3年前 , 23F
對造不到又不是只有一造判之可能,除非真的很想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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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9:45, 3年前 , 24F
感謝大神分享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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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09:48, 3年前 , 25F
感謝分享,APUDOOR不知道在氣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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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0:00, 3年前 , 26F
我都不出庭的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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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0:26, 3年前 , 27F
某樓也太兇了吧?難道不知道這個帳號是陳金泉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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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0:29, 3年前 , 28F
記得曾經有案件我是被告代理人拒絕辯論,法官叫我要一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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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0:30, 3年前 , 29F
雖然贏了但是很不爽,畢竟常理來看,被告時拒絕辯論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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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0:31, 3年前 , 30F
而已,原告證據有,我是被告代理人還聲請一造辯論,法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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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0:31, 3年前 , 31F
果心證一改,我不就是自找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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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0:33, 3年前 , 32F
法官有時前一庭心證偏你,下一次開庭又變對方也是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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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0:34, 3年前 , 33F
所以不需要冒這風險,不然遇到認真的當事人,又是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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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1:39, 3年前 , 34F
如果有值得探討的判決,放上來讓大家討論又何妨?律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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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1:40, 3年前 , 35F
有規定不能討論嗎?某樓也不知道在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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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2:41, 3年前 , 36F
上訴人提上訴未必已經辦委任啊 後續沒辦訴代當然不會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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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2:42, 3年前 , 37F
這雖是個案判決 但對律師執業及實務辦案頗有指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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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2:48, 3年前 , 38F
原來是山社陳大律師!(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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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2:48, 3年前 , 39F
(剛爬到前輩所發兩造律師結成連理的文 覺得好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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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4:53, 3年前 , 40F
除非法官強烈暗示,不然我應該會拒絕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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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5:12, 3年前 , 41F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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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5:36, 3年前 , 42F
感謝律師願意這樣交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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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8:37, 3年前 , 43F
有次當被告代理人,原告起訴未附任何證據,但對造訴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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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8:37, 3年前 , 44F
同學,法官問我是不是要一造辯論,我很有義氣的拒絕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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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20:37, 3年前 , 45F
感謝分享
03/05 20:37, 45F

03/06 00:36, 3年前 , 46F
感謝分享
03/06 00:36, 46F

03/06 00:37, 3年前 , 47F
可能某樓看不出差別意義吧 沒辦法,畢竟水平不是每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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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00:59, 3年前 , 48F
感謝大律師分享,長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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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00:59, 3年前 , 4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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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03:39, 3年前 , 50F
感謝大律師分享
03/06 03:39, 50F
※ 編輯: kcchen (111.241.155.228 臺灣), 03/06/2021 08:00:51

03/06 08:48, 3年前 , 51F
感謝陳律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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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3:46, 3年前 , 52F
謝謝大大分享
03/06 13:46, 52F

03/06 14:44, 3年前 , 53F
感謝分享,新手務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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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40, 3年前 , 54F
原來是陳律師!感謝
03/06 15:40, 54F

03/06 16:28, 3年前 , 55F
感謝分享!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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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8:00, 3年前 , 56F
謝謝分享
03/06 18:00, 56F

03/06 18:59, 3年前 , 57F
好像律訓上課有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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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23:51, 3年前 , 58F
謝謝前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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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0:55, 3年前 , 59F
推,希望板上多一點類似的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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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0:01, 3年前 , 60F
感謝分享 會害怕自己犯一樣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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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3:13, 3年前 , 61F
很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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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4:39, 3年前 , 62F
獲益良多,非常感謝前輩分享!
03/07 14:39, 62F

03/07 15:37, 3年前 , 63F
謝謝大前輩分享
03/07 15:37, 63F

03/08 22:55, 3年前 , 64F
感謝前輩分享
03/08 22:55, 64F

03/08 23:44, 3年前 , 65F
某樓是不是不知道前輩分享執業經驗的重要性?
03/08 23:44, 65F

03/09 10:06, 3年前 , 66F
感謝前輩分享~
03/09 10:06, 66F

03/09 13:40, 3年前 , 67F
感謝前輩無私分享
03/09 13:40, 67F

03/09 17:42, 3年前 , 68F
感謝經驗及知識之分享
03/09 17:42, 68F
文章代碼(AID): #1WGAFyxi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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