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勞動法令認識與應用實務班-政府補助課程

看板License (證照考試)作者 (阿瑩子)時間12年前 (2014/02/25 19:3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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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線上報名 1.請先至台灣就業通:http://www.taiwanjobs.gov.tw 加入e網會員 2.再至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aspx 報名 3.線上報名並繳費完成後,請至【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02號11樓之4】繳交相關證明文 件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照片二張、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填寫學員基本資料表和參訓 契約書) 訓練目標 本會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技能及態度,提供多元化實務導向訓練課程,以激發在職勞工 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 提升國家整體人力資本目標,特訂定本課程。 課程內容大綱及時數 共計42小時 一、勞工保險條例 9小時 七、就業服務法 3小時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 3小時 八、就業保險法 3小時 三、勞動契約如何訂定 3小時 九、工作規則管理與運用 3小時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 3小時 十、勞資爭議處理法-實務案例分析 3小時 五、職災保護法 3小時 十一、職業災害預防與處理 3小時 六、勞動條件規範 3小時 十二、勞動檢查實務要點與因應對策 3小時 招訓對象及資格條件 年滿十五歲以上,學歷不拘,男、女均可。本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勞工保險、 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本國籍。(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 人、大陸地區人民。(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 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 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者。(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 日為基準日。 遴選學員標準及作業程序:依網路報名方式,並繳交完成相關證明文件及訓練費用者之優 先順序錄取。 招訓人數:30人/班 報名起訖日期:103年2月10日至103年3月07日 預定上課時間:103年3月10日至4月28日每週一、四晚上18:30-21:30上課(詳細日期,請 來電洽詢)。 上課地點:台北市中山區撫順街33號3樓教室(中華民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協會) 授課師資 【王建宏講師】前勞委會勞工保險處 副處長,現任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告勞資爭議調解 人 【彭雪玉講師】文化大學勞工系 助理教授 【黃文鐘講師】前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檢查處副處長,現任台北市及新北市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人 【劉師婷講師】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律師,現任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告勞資爭議調解人 【蕭美惠講師】前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服務站 站長,現任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告勞資 爭議調解人 【郭旭東講師】新北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科長 實際參訓費用$5,140元(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補助$4,112元,參訓學員自行負擔$1,028元) 政府補助一般勞工訓練費用80%、特定對象訓練費用100% 繳費方式《支票抬頭》: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 郵寄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02號11樓之4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 促進會收 《銀行匯款或ATM轉帳》:台新銀行信義分行,銀行代碼 812 ,帳號: 202601-00001627 ,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 ※請於線上報名三日內完成繳費手續,將轉帳執據或匯款單註明課程名稱及參訓學員姓名 後,傳真至本會 (FAX:02-66235585)並來電(TEL:02-66235521)確認,否則將視同取消報名。 退費方式 1.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 職訓局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 餘者退還學員。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職訓局核定訓練 費用百分之五十。匯款退費者, 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 費。 2.訓練單位受理學員報名並完成繳費後,因故未開班者,應將已收取之費用全額退還;如 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學員 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 匯款手續費用。 3.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說明事項 1.本單位得先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並與學員簽訂契約。 2.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更生 受保護者、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65歲(含)以上、因犯罪行為 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 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 子女之監護人等在職勞工為全額 補助對象,報名時須備齊相關資料。 3.缺席時數未逾訓練總時數之四分之一,且取得結訓證書者(學分班之學員須取得學分證 明),經行政程序核可後,始可 取得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之補助。 4.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碼數字為09訓字保之 參訓學員),及參訓學員投保狀 況檢核表為裁減續保及職災續保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訓練單位連絡專線:02-6623-5521 分機54 聯絡人:李先生 傳真:02-6623-5585 電子 郵件:ttqs@lawki.com.tw 補助單位申訴專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電話:0800-777888 http://www.evta.gov.tw 其他課程查詢: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aspx 【北區職業訓練中心】電話:02-89956399分機1367 張先生 http://www.nvtc.gov.tw 申訴信箱:service@nvtc.gov.tw 傳真:02-8995637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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