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立法院三讀通過-外國人可考護理人員執照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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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僑外人士得參加護理人員考試
時間: 2007/01/09
撰稿‧編輯:凡 莉 新聞引據:中央社
立法院9日三讀修正通過「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建立護理人員再教育及職業執照
更新制度,固定每6年換照,並開放外國人與華僑得依法參加護理人員考試。
修正條文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每6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才可更新執業執照
,完成繼續教育的認定及其他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新法規定,護理人員將證照租借給不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使用,廢止護理人員證書;租借
給上述以外的人使用,處以新台幣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1個月以上、1年
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如果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此外,新法開放外國人及華僑得依法參加護理人員考試,如果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
證書的外國人與華僑,在中華民國執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關於護理與
醫療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訂定。如果外國人及華僑違反上述規定,除依法處罰,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執行護理
業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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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人名 行政院 (主提案)
日期 94 0913
提案名稱 護理人員 法
會期 06屆02期01次
提案影像 0452 ; 0492-0501
提案人-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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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7.11.28
※ 編輯: fcuk1203 來自: 122.127.11.28 (03/1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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