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轉載] 受僱醫師不應排除適用勞基法

看板Nurse (護理人員)作者 (><>PerfectMe<><)時間17年前 (2008/03/31 17:30),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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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edstudent 看板] 作者: mk (誠徵外拍麻豆~~~) 看板: medstudent 標題: [轉載] 受僱醫師不應排除適用勞基法 時間: Mon Mar 31 16:43:29 2008 http://www.dryahoo.org.tw/%E6%AC%A1%E7%B6%B2%E9%A0%81/%E7%B6%B2%E8%B7%AF%E4%BD %88%E5%91%8A%E6%AC%84/%E4%B8%BB%E5%BC%B5%E8%88%87%E5%AE%A3%E8%A8%80/1215.htm 台北市醫師公會、台北縣醫師公會、勞工陣線、台北市上班族協會、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 1998.12.15 醫師連續工作數十小時,醫療品質有保障嗎? 受僱醫師不應排除適用勞基法 (共同新聞稿) 一、醫師超時超量工作,醫療品質不佳,危害病患就醫安全(公益面) 醫師常連續工作三、四十小時,甚至假日值班工作達五、六十小時以上,且值班後沒有 休息就繼續上班,據統計國內醫師工作時間為美日醫師的兩倍以上。而醫療行為有相當 危險性,超時超量工作,過度疲勞精神不濟,易生疏失;情緒不佳EQ差、醫病關係差; 醫師連休息都沒時間,遑論研究進修提升醫療水準。在醫院裡,醫師因過度勞累鬧笑話 的情形很多,例如,門診時答非所問,手術時助手醫師邊打瞌睡邊拉鉤,值班時電話講 一半抓著電話筒就睡著了,至於無意中造成醫療傷害的情形也屢見不鮮。凡此現狀對於 病患就醫安全與醫療品質危害甚大,有賴勞基法適度匡正,以減少醫療疏失的受害者。 【不要讓「醫師累死!病人枉死!雇主賺死!」】 二、醫師工時制度合理化,才能健全醫業發展,促進人民健康福祉(公益面) 醫學的進步與醫療業的健全發展攸關人民健康福祉,是國家社會的重要公共利益,相關 制度不但不應斲喪此一公益,更應設法確保之。不論是全民健保的修法、醫院大型化財 團化的發展趨勢、適用勞基法等問題,皆應在此原則下加以檢討。醫療倫理要求醫師尊 重每一個生命,妥善地醫治病患,這也是醫師存在的目的與成就。但目前醫院不斷大型 化財團化,壟斷醫師受僱市場、支配勞動條件;沒有勞基法的最低保障,醫療的專業自 主性與醫療倫理將被醫院管理者利潤掛帥、一意追逐業務量所淹沒,淪為沒有專業堅持、 不重教學研究、消費化速食化的行業。醫業不能健全發展,對全民健康福祉絕對有害。 在國家健保醫療體系中,醫師逐漸屬於被支配的弱勢者,專業的聲音微弱,雖然受僱者 超時超量工作犧牲健康與壽命,資方仍只顧無止盡地淘空健保資源,不反應維持醫師最 低勞動條件的健保成本。如果這個制度繼續摧殘受僱醫師的專業,以後將沒有人告訴病 患「你所得到的醫療是怎樣的醫療」,「你所得到的醫療是如何地違反醫療倫理」;因 為大家都只能在這個醫療體系下苟延殘喘、噤若寒蟬,民眾恐怕是最大的輸家。 【不要讓「醫師累死!病人枉死!雇主賺死!」】 三、醫師也是超時超量工作的受害者(受僱者心聲) 醫師一直都是超時超量工作的受害者,平均壽命比一般人少十年,沒有退休金!工作環 境充滿病菌、病毒、化學藥劑、粉塵、輻射等,危機重重,沒有職災補償制度!國內醫 師平均工時為美日醫師的兩倍以上,超時超量工作有害健康、勉強打起精神壓力特大、 易生疏失,違背醫療倫理要求,增加不必要的法律責任風險。 據台北市醫師公會所做抽樣調查,696位醫師中,85%認為醫師應受勞基法保障。這與一 般人認為醫師勞動條件已經很好,不需適用勞基法,正好相反;「受僱醫師反對適用勞 基法」並非時實情,醫師也是非人性工時制度的受害者,白袍下多是疲憊過度、精神不 濟的身軀,引頸仰望適用勞基法,減少過勞枉死的醫師。 醫師已不再自由!將來會更不自由!台北市六千多位醫師中,有五千多位是受僱醫師。 全國兩萬多名醫師中,58%是受僱醫師,且受僱比率持續上升中。另方面,大型財團醫 院逐漸壟斷醫師受僱市場,沒有勞基法的最低保障,資方將予取予求。 合理的工時與休息制度,可以改善工作精神與態度,提升醫療品質;工作效率增加、病 患滿意度提高後,醫療業務量反而可以相對地減少,正可以糾正大型財團醫院以營業量 及利潤取向,無止盡地淘空健保資源。 【不要讓「醫師累死!病人枉死!雇主賺死!」】 四、回歸到勞基法的規定(法律面) 勞基法第三條明文規定「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 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故須釐清醫師與雇主間是否為「勞雇關係」,適用 上是否確有窒礙難行。依學者之界定,勞基法所規範的「勞雇關係」乃指「基於契約義 務在從屬關係下所為之職業上有償勞動」,即特別要保護居於弱勢地位的從屬者。至於 「從屬關係」的判斷應考量:工作時間、場所的拘束性、有無適用職場的工作規則、一 般性的指揮監督關係、受領的報酬與勞動是否具有對價性、生產組織與生產工具設備是 否屬於雇主、工作是否由雇主提供、有無拒絕工作的自由等因素。依此標準,醫師與雇 主間存在勞雇從屬關係。又外國實務上為落實勞基法的規範目的,對勞雇關係也多從寬 認定,擴大保護的範圍。 勞基法與民法性質不同、規範目的也不同,不論受僱者與雇主間的契約在民法上性質為 何,只要是勞動契約關係,就應該受勞基法的規範。受僱醫師或許非屬傳統士大夫觀念 下「狹義的勞工」,但無礙其屬於勞基法所要規範的廣義勞動者與勞雇關係。 【受僱醫師或許不是「狹義的勞工」,但絕對是勞基法所要規範的「廣義勞動者」與 「勞雇關係」!】 當初各行業分梯次適用勞基法時,資方皆有很多反彈聲浪,但各種問題終逐一解決適應。 於今,醫師的雇主也同樣反對勞基法,不過依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一切勞雇關係 原則上皆適用勞基法,例外對「確有窒礙難行」的事業才不適用,所以除非確有窒礙難 行的理由依據,否則雇主仍不能自外於法律。而且勞基法並未授權行政院勞委會得排除 任何行業不適用該法,勞委會頂多只能依法解釋某些行業適用上確有窒礙難行,但此種 行政釋示如有不當或違法,仍受司法機關審查。「確有窒礙難行」為不確定法律概念, 主張例外不適用者須提出明確具體的理由,供社會大眾檢驗論辯以判斷之,但目前雇主 似尚未提出確實的理由。且勞基法已增定第八十四條之一,使勞動條件更具彈性,大大 減少特殊行業適用上的困難。 反對適用者,有認為適用勞基法將使醫師看病看一半、開刀開一半、準時下班;惟目前 各醫院都訂有上下班時間,並沒有上述問題發生。另有認為住院醫師不值班、訓練不足 者;惟爭取合理的排班、休息制度,並不表示就可以不值班,而且各行各業皆需訓練新 手,難道皆不適用勞基法。亦有認醫療在本質上不應適用勞基法者,事實上醫療為醫師 工作的內容,與勞雇關係本質的認定並無直接關係;反而連續超時超量工作草菅人命才 違反醫療的本質。據此,似難謂「確有窒礙難行」,若勞委會未另基於確實的法律理由, 逕以行政解釋排除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恐有違法侵害人民權利之虞。 【適用勞基法並不表示受僱醫師將會看病看一半、開刀開一半,準時下班!目前醫院都 訂有上下班時間,並沒有上述問題。】 【適用勞基法只是爭取合理合法的排班、休息時間,並不表示受僱醫師就不值班!】 【適用勞基法與住院醫師的訓練完全無關!否則各行各業皆需訓練新手,皆不能適用勞 基法,寧有此理!】 【少數資方醫管者不尊重醫療倫理,也不懂勞基法,一昧反對又提不出具體理由,供社 會大眾檢驗論辯。一再為反對而反對,實在是討論公共議題的最壞示範!】 【勞委會與衛生署不可隨著資方的音樂起舞,沒有確實的法律理由就違法排除受僱醫師 適用勞基法!】 緣勞動法規的目的乃為保障勞動力與勞動者人格的結合,避免勞動力成為雇主任意支配 的客體,以落實憲法對生存權及工作權(勞動權)的保障,進而實踐保障人性尊嚴的理 念。長久以來受僱醫師的工時、休假、退休、職災補償等勞動條件多未達法定最低標準, 不但危害身心健康,違反人性,且侵害受僱者勞動基本權,使其勞動力與人格分離,成 為資方任意支配的客體,絕非法治進步國家所容許。 【不要讓「醫師累死!病人枉死!雇主賺死!」】 勞基法第一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特制定本法…。雇主與勞 工所定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 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3.216.121

03/31 16:49,
很多財團和仇醫團體及混帳大老會擋吧~~~~
03/31 16:49

03/31 17:01,
打手槍犯勞雞法
03/31 17:01

03/31 17:19,
不是說今年還是明年年底要納入勞基法嗎?還是只是傳聞?
03/31 17:19

03/31 17:21,
其實有沒有財團和仇醫團體之間有利益關係的八卦?
03/31 17:21

03/31 17:29,
借轉護理版 謝謝
03/31 17: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1.102.238

03/31 23:57, , 1F
護理人員適用勞基法嗎?印象中好像也不行
03/31 23:57, 1F

04/01 00:50, , 2F
應該要求政府把護理人員也適合勞基法~~才能改善目前情形
04/01 00:50, 2F

04/01 07:34, , 3F
印象中 醫療只有醫師不適用勞基法 but護理都在違反規定
04/01 07:34, 3F
文章代碼(AID): #17yAyzCE (N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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